群體性事件中地方政府角色分析
政府與公共管理
作者:鄭飛
摘要:文章主要闡述了政府在預防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角色定位,並分析了地方政府在預防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提出了地方政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地方政府角色分析
群體性事件影響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也對社會的正常運轉產生巨大的衝擊,更為嚴重的是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合理的解決群體性事件以化解衝突、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至關重要要。通過科學的對政府在群體性事件的研究,科學的分析政府在預防和解決群體事件中的角色定位,從而更好的指導政府應對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一、地方政府在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地方政府在預防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
群眾解決問題渠道不通暢。一般情況下群眾解決問題有一定的製度化方式。當群眾首先可以通過行政方式去解決問題,主要是通過地方政府或其它的相關部門做出行政裁決,政府行政協調不成功則進入法律程序來解決問題。一旦這種製度化的問題解決渠道不通暢,群眾會采用信訪或直接上訪的方式來解決,當信訪途徑也不起作用時,群眾隻能采用其他一些行為比如引發群體攻擊政府行為來反抗政府、要挾政府。
利益訴求機製缺乏。利益訴求機製是指公眾用於表達其對利益要求的渠道,這對當前我國社會的和諧具有很大的政治作用。合理的利益訴求機製可以有效地宣泄不良情緒,否則不良的情緒在群眾內心不斷的聚集後,會誘導群眾采用不恰當的方式去宣泄情緒,表達訴求。從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頻率可以直接看出弱勢群體在表達利益訴求的無奈,無奈的增加也給社會積累了大量矛盾和衝突。
2.地方政府在解決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
政府在結局群體性事件中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麵: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係中並未對政府在應對群體性事件中有規定,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較為薄弱。無論是憲法、刑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中都沒有對在群體性事件中的相關責任人處理或處罰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缺乏專門的處理機構。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公安機關主要擔任現場應付群體性事件的角色,但是這並不能真正的從根源上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所以,在解決群體性事件時還需要設置專門的機構,能夠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的機構。
二、地方政府在預防群體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
1.加強依法行政
根據對各個群體性事件的研究和調查,許多群體性事件產的原因就是公共權力在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之下,政府濫用公共權力,甚至一些行為已經超出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地方政府更是如此,地方政府為追求政績而損害群眾的利益,增加了政府和群眾之間的矛盾。一些工作人員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立,更是對政府形象的嚴重抹黑,再者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後政府采用不當的處理方式,加劇了事態的惡化。因此,各級政府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公共權力監督和約束機製,發揮監督主體應有的作用。同時還要通過一定的培訓手段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執政能力,認識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斬斷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