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玻璃突然爆炸造成前來購買奶茶的顧客受傷,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餘庭: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製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因遭受人身傷害,就醫治療所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若構成傷殘,還應支付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若玻璃突然爆炸是因為玻璃質量問題或安裝存在問題而導致的,那麼就存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玻璃生產商或銷售商應當對受傷顧客承擔產品侵權責任。如果何先生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存在過錯的話,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製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何先生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故該名顧客可以隻起訴何先生,也可以將玻璃的生產商或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問2.何先生的損害該由誰來賠償?
餘庭:何先生雖然身體上並未遭受傷害,但其因玻璃爆炸而無法營業產生了相應的誤工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何先生若主張因玻璃存在缺陷遭受損害的,既有權向生產者,也可以向銷售者提起侵權之訴。若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問3.三方當事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餘庭:首先,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該名受傷顧客若基於安全保障義務向何先生主張賠償的話,如果何先生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則推定何先生存在過錯,並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若顧客基於第三人侵權或何先生基於產品責任侵權向玻璃的生產商或銷售商主張承擔侵權責任的話,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即首先證明該玻璃存在缺陷,其次本人受到損害的事實,最後受到的損害與玻璃缺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不存在的;(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評斷產品缺陷是否為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應當以當時整個社會所具有的科學技術水平來認定,而不能以產品生產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學技術水平來認定。
銷售者的舉證責任:若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故無論是顧客還是何先生向玻璃的生產商或銷售商提起侵權之訴,那麼首先要證明產品存在缺陷,而這種缺陷隻有通過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才能認定是否產品質量上存在瑕疵。
欄目主持人:成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