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企業並購的具體模式選擇(1)(3 / 3)

競價收購的常見形式是“爬行收購”,即收購者在二級市場買進目標企業股票,達到證券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點時,就公告相關信息,然後再次進行並購,直到持股達到一定比例,采取要約收購。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製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麵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做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麵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3.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公開發布收購要約並承諾一定條件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全麵要約收購和部分要約收購。全麵要約收購即對目標企業的全部股權進行要約收購,部分要約收購即對目標企業的部分股權進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具有以下特點:

(1)強製性

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是強製的,收購行為一旦達到法規規定的啟動條件,就必須進行。收購方一旦發起要約收購,必須嚴格按照要約承諾的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收購,不得超越要約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買賣股權,一旦收購達到一定比例後,收購企業有強製收購剩餘股票的義務。

(2)公開性

要約收購的交易場所是公開的,要在證券交易所公開進行。股份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內容和交易條件都是公開的,收購企業需要及時向證券監管機構、交易所、目標企業、利益相關人以及社會公眾公布交易的信息,以要約形式公布將要購買的股票的名稱、數量、價格、期限、支付方式,等等。

(3)公平性

主要表現在要約收購需要在證券交易所公開進行,條件平等適用於目標企業的全體持股人,不得采用歧視性收購價格和支付方式,不得采用兩級收購或者同股不同價。

(4)不可逆性

要約收購一旦發出收購要約,要約不能撤回,收購條件不能再次修改,這保證了要約收購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使要約收購能夠實現公平。如果允許要約收購任意變更要約,更改條件,將導致同股不同價,會造成股價波動,股價一旦波動,就給操縱市場炒作股價留下了可乘之機。

依據我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要約收購的適用範圍主要涵蓋以下方麵:

收購人可以是上市公司或其他法人,但是收購目標應是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的收購,可以采用協議收購或競價收購;

如果同時持有或控製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權,就可以進行要約收購。如果同時持有或控製一家上市公司5%~29%的股權,同樣可以要約收購,也可以不采用要約收購;

如果同時持有或控製一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權,必須進行要約收購。如果不要求收購企業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會形成收購企業一股獨大的局麵,這對於中小股東不利,而通過要約收購的公開和透明化,可以減少股權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減少欺詐行為,防止內幕交易和歧視交易,防止企業資產流失,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要約收購適用於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對上市公司的資產收購並沒有要約收購的強製性要求。

另外,《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章還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要約豁免條件。

我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要約收購的要點規定主要有主體限製、公開信息、公平交易、收購時間、規範定價、支付保證、預受要求、要約豁免及反應約束等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