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保險)乙方推薦甲方自費投保旅遊人身意外保險。
第17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由雙方合理分擔,其中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第18條(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9條(委托招徠)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20條(補充約定事項):
1.
2.
3.
……
第21條(爭取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管轄權的旅遊執法機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22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同行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附後。
四川省旅遊局監製
四川省旅遊執法總隊印刷
附五: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根據《條例》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並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國家旅遊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遊辦事機構。該辦事機構隻能從事旅遊谘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遊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第四條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五)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遊業務、港澳台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
第五條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
(二)為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三)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與國內旅遊有關的業務。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和管理:
按照《條例》規定,設立國際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審批,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及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國際旅行社申請辦理旅遊簽證,應當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第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標準對旅行社逐步實行信譽檔案製度和資質等級評定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另行製定。
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第九條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量保證金)。
交納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