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過錯責任原則應適用於一般性的高校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認定。
(三)公平責任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各方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在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按過錯責任原則將無人承擔責任,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失若得不到賠償將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由各方分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部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確認了公平責任原則是區別於過錯責任的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高校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是否要承擔公平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目前在處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糾紛中,有將公平責任大化的現象。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這種情況,隻要高校學生在校受到傷害,不論傷害事故是在何種情形下發生的,即使高校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求高校承擔責任。
尤其是當此類當事人各方都投有過錯的傷害事故發生後,由於當事人各方對損害都沒有過錯,有些家長就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為由要求高校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這樣,往往給高校施加壓力,增加高校的負擔,對高校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們必須嚴格劃定公平責任的適用範圍,絕不可將公平責任擴大化。
高校在承擔高校學生傷害賠償,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其它歸責原則之一,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第二,高校是否承擔公平責任,要看高校是否因高校學生受到損害的行為而得到利益或者傷害是否在體育課上發生的。
第三,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力求公平。
綜上所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高校對高校學生傷害事故可承擔公平責任。但是,必須嚴格劃定它的適用範圍,絕不可濫用,否則,在司法實踐中將貽害無窮。公平責任原則隻能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隻適用於個別具體情況和特殊的問題,而不能像過錯責任原則那樣作為一個一般的責原則。綜上,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應試是以過錯原則為主,以公平責任為補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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