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行為。《證券法》第97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這種強製性終止上市資格的規定,有可能阻止人們的收購行為,使得那些仍然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中小股東被迫喪失了股票的上市資格。不僅如此,由於法律規範的可預見性,考慮到該規範可能帶來的損失上市資格的風險,收購人往往壓低收購價格。而廣大的中小股東則可能被迫接受較低的價格,這一強製性規定顯然有損中小股東的利益。可以在並購合同中借鑒國外通行的做法,即約定如果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如75%)以上,將其超過約定比例以上的部分陸續售出以維持其上市資格,從而實現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7、並購合同的履行。並購合同的履行是並購成功與否的關鍵,目前媒體往往關注並購消息公開時所產生的轟動效應而忽視了之後的履行情況,並購雙方應當嚴格依照並購合同的內容執行。好的並購合同應當充分考慮公司各方麵的利益,包括員工、股東和管理層等,相應地,企業的工會、董事會及股東大會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並購合同的嚴格履行實施監督。
8、並購合同的違約救濟。並購合同的違約救濟,是並購法律問題不得不考慮的另一問題。並購雙方可在合同協商中與風險分擔條款一起探討,具體措施可借鑒民法與合同法規則,如約定一定的違約金,懲罰相關責任人等,主要目的在於通過高額罰款和追究民事責任懲罰違約行為。
在公司收購過程中,與收購各方相比,目標公司的大多數股東因缺乏信息、專業知識和討價還價的能力而處於弱者地位。在我國現行《證券法》沒有覆蓋的領域,實踐中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基礎上,積極借鑒英美等國的先進立法例,同時結合我國經濟生活的實際情況,在並購合同運用中創造出合理的、新的規則,最大限度的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廣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必須認識到利用並購合同保護自己利益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團結起來利用股東大會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參與並購合同相關條款的製定。在此之後,並購雙方的股東應密切監督並購合同的執行,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時敦促相關立法程序的啟動。
參考文獻:
[1]金明. 《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律製度之探析》. 法製與經濟(中旬). 2013年1月
[2]梁仙芬,張賢衛.《論中小股東權益保護若幹問題》. 法製與社會. 2013年第7期
[3]劉俊海.《論公司並購中的小股東權利保護》.《法律適用》.2012年第5期
本文係2012年沈陽建築大學青年基金項目《公司並購中少數股東權益保護法律製度研究》(項目編號)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