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刑事實體法立法。
第一、緩刑製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難以為被害人所接受,難以平息、化解社會矛盾,另一方麵難以對未成年人起到在社會上矯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緩刑製度應該重構。首先是可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的對象可以是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司法解釋未成年人緩刑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增設“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的限製條件應當廢止,對於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應當通過司法解釋分別具體化;其次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遵守的規定應作具有懲戒作用的義務規定,如責令參加公益勞動等。豐富緩刑機構的立法;規定設立專門的緩刑機構。充分發揮緩刑製度經濟高效的優勢。
第二、非刑罰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兒童行為失範問題的法律對策,因此在完善刑罰方法主要針對的未成年人。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看,可以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措施還有以下幾種: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分。我國刑法這方麵的規定在種類上過於單一且較為零散,從而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因此,為了更有利於末成年罪犯的矯正和身心健康成長。
我國現行刑法有必要建立專門適用於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罰方法。一方麵是確定關於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範圍。非刑罰處理方法作為司法機關通過案件審理而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罰處罰而另行決定的一種處分措施。由於留守兒童行為失範問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的發生,留守兒童的大多年齡結構還不滿14周歲,如果不及時得到控製矯治,後果將很嚴重因此,對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罰也可適用一部分。從我國留守兒童犯罪實際情況出發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證、責令家長加強管教、管教協助、保護觀察處分、社區公益勞動、強製醫療等懲罰措施。
2、完善刑事訴訟程序立法。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進行完善,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決定了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性。特別是留守兒童,在生理方麵,生理變化明顯,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時期,身體發育快,智力增長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處於由幼稚向成熟的過渡,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對事物反應敏感,自尊、好強,凡事要求獨立,不依賴別人;在身體、智力方麵正處於發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別能力差,情緒不穩定易衝動,缺乏自控能力,行為帶有盲門性和突發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兒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導,行為得不到規範,失範行為得不到及時的糾正。正是基於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麵的特征,要求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應同成年人有所區別。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針,寓教育、感化、挽救於各個訴訟階段;二要更加注意維護與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國家立法不僅要賦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訴訟權利,而且還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對證據的運用,有較高的證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四要設置特殊的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五要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和訴訟終結後,落實繼續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專門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勢在必行。
二、製定我國《家庭教育法》
(一)製定《家庭教育法》的意義。目前我國家庭教育的立法狀況與我國義務教育體係不相適應,有關家庭教育的條款散見於各部法律之中,缺乏係統性,與我國社會立法和教育體係的不斷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製建設滯後。因此,通過製定家庭教育法來確認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確各部門機構的教育職能,對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學校教育隻有與家庭教育共同發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實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留守兒童群體恰恰缺少了這一環節。留守兒童的父母將子女委托給老人,而這些老人隻是照顧留守兒童的吃、穿,對於其他的生活方麵卻很少照顧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後,教育方式趨於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動的教學內容。顯然留守兒童這方麵的教育缺少了家長的參與、配合、互動,學校單方麵的教育則顯得力不從心,不能很好地完成這些教學內容。加上留守兒童正處於性格成長的關鍵年齡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一些學習成績差的留守兒童感覺學習漸漸成為一種負擔。最終導致散漫的學習態度,厭惡學習,成為教師“頭疼”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