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煤電價格聯動機製的研究(1 / 2)

煤電價格聯動機製的研究

理論探討

作者:國佳

【摘要】本文從煤電價格聯動機製的產生背景、問題分析、對策建議三個方麵進行分析,認為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製、降低非必要行政幹預、強化能源運輸以及煤電一體化措施是解決煤電矛盾的權宜之計,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及完善法製環境和相關製度是根本方法。

【關鍵詞】煤電價格,聯動機製,電力改革

一、背景介紹

2004年12月,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關於建立煤電聯動機製的意見的通知》,規定煤電價格聯動機製的概念:以不少於6個月作為一個聯動周期,煤炭價格上漲5%作為一個觸發標準,當煤炭價格上漲達到或者累計達到了5%這一觸發標準,隨即啟動煤電聯動機製,煤炭價格上漲因素的30%將要依靠電力企業提高自身經營效率進行消化,其餘的70%則通過上網電價的調整來進行消化吸收。

二、煤電價格聯動的問題分析

(一)機製設計的主要問題

1、煤電行業市場化水平不同。在2002年以後,煤炭價格完全由市場進行調控,而電力因關係國計民生,國家對電價仍實行政府管製。煤電行業市場化程度不同致使煤電行業之間實行縱向價格雙軌製。

2、煤炭價格與電力價格相互聯動的條款模糊。對於電力企業要通過提高營運效率來自行吸收三成的煤炭價格上漲原因,以不少於六個月來作為聯動周期,煤炭均價變化幅度以5%作為觸發標準,轉換係數的計算所涉及的數量指標,缺乏明確的解釋與充分的論據支持。

3、價格信號失真。實現煤電價格聯動機製的過程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首先,煤炭價格的波動還應包括下降,煤電聯動,電力價格不能隻升不降。其次,實行煤電價格聯動應選擇在煤炭價格不會很大波動的時候進行,再者,5%這一觸發標準不能合理包含通貨膨脹率的預期。

(二)價格聯動的執行困境及政策影響

1、煤電價格關聯後沒有一個統計監測體係。煤電力行業的價格體係是不同的,他們各自有一個複雜的價格體係。在煤炭價格體係裏,不同的煤種、地區、分經銷商的煤炭價格是不同的;而在電價體係當中,不同的地區、用戶、時段的電價水平會有差異。政府相關部門對各種信息的持有是煤炭價格聯動機製的落實情況的一個依據。

2、電力企業的成本與收益的計算。市場經濟下,電力價格應該根據市場對電力的供給需求情況而定。在落實聯動條款以後,煤炭價格的上漲就成為電力價格上漲的一個信號,電力的價格即回到成本定價方式,否則電力價格則無法與煤炭價格形成關聯。實際上,電力企業通過假裝成本增加,人為降低生產利潤率,再者,電力產品作為社會公共產品,電力企業通過遊說政府來增加議價能力,致使電力價格的上漲原因不真實。此外,煤炭的漲價幅度應考慮在煤炭交易的中間環節的交通運輸等交易成本。

3、政府不合理幹預與借機“分蛋糕”。“煤炭聯動”的起初目標是希望煤炭的價格跟隨著市場情況來定價,然後再使電力產品的價格再跟隨煤炭的價格變化,實際上煤價並未完全依靠市場,政府設計了百分之八這個限製,成了電價與煤價共同威脅。煤炭產地還存在著地方政府采取地方性保護措施的情形,致使地方政府通過稅收等財政手段,來達到“分蛋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