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麵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七條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麵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餘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餘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後的公允價值或賬麵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對於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麵價值:
(四)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麵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麵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麵價值。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披露與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負債或有負債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
(二)與擔保物有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
(二)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務。
(三)與擔保物使用相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後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期初餘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餘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披露與違約借款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負債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麵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已采取的補救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係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對於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對於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除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術確定,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於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淨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淨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
第三十條對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原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餘額。
第三十一條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其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麵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麵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的淨利得或淨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為他人管理信托財產和其他托管行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部提供給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淨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
第三十六條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的賬麵餘額扣除下列兩項金額後的餘額: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負債表日單項確定為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持有的、與各類金融資產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企業本期因債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的性質和賬麵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