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麵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餘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餘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麵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殘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餘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彙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彙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資產減值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麵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采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複,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麵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第四十五條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預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第四十七條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第七章公允價值確定

第五十條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

第五十一條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一)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二)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采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淨敞口的公允價值。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四)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金額: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第五十二條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一)采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彙彙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盡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二)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並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采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采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第五十三條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取得日或發行日的市場情況和當前市場情況,或其他類似債務工具(即有類似的剩餘期限、現金流量模式、標價幣種、信用風險、擔保和利率基礎等)的當前市場利率確定。

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適用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後沒有改變的,可使用基準利率估計當前市場利率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後發生改變的,應當參考類似債務工具的當前價格或利率,並考慮金融工具之間的差異調整,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

第五十四條企業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應當使用合同條款和特征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場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金融工具的條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質量、合同規定采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餘期間、支付本金的剩餘期間以及支付時采用的貨幣等。

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

第五十五條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一)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

(二)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地確定。

第八章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第五十六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條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條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第三條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製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

第二章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第四條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五條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產轉移區分為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並分別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二)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三)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第七條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八條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麵臨的風險。

企業麵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產出售等。

企業麵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並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采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九條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即不屬於本準則第七條所指情形),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製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二)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製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麵臨的風險水平。

第十條企業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製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製的,表明企業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製。

第十一條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如采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二)轉出方在金融資產轉移後隻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三)在采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隻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製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第三章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第十二條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

(二)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資產轉移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並將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後的淨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企業與金融資產轉入方簽訂服務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包括收取該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並將所收取的現金流量交付給指定的資金保管機構等),應當就該服務合同確認一項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服務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並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麵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

(二)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顴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後確定。

第十四條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麵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餘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麵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餘額確定。

第十五條企業仍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該金融資產與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不得相互抵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製的,根據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應當充分反映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七條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財務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將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麵價值,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

第十八條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攤餘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所轉移金融資產在期權到期日的攤餘成本和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繼續涉入所形成負債的賬麵價值。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將繼續涉入形成負債的賬麵價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因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餘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餘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條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和購入一項看漲期權(即上下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繼續涉入所形成的相關資產和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其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三條企業僅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一部分的,應當比照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向金融資產轉入方提供了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企業和轉入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入方按照合同或慣例有權出售該擔保物或將其再作為擔保物的,企業應當將該非現金擔保物在資產負債表中重新歸類,並單獨列示。

(二)轉入方已將該擔保物出售的。轉入方應當就歸還擔保物義務,按照公允價值確認一項負債。

(三)企業違約,喪失了贖回擔保物權利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擔保物;轉入方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將該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轉入方已出售該擔保物的,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歸還擔保物的義務。

(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繼續將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