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購買方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收入、淨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七)商譽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
(八)因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九)合並後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處置價格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出租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使用協議。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三)出租人因融資租賃形成的長期債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租賃的分類第四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隻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條租賃期。是指租賃合同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租賃合同簽訂後一般不可撤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經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一資產或同類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
(四)發生某些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
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並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
第八條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
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谘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第九條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餘值。
第十條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第三章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人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人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第十二條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能夠取得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承租人無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且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利率的,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十三條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餘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擔保餘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
資產餘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未擔保餘值。是指租賃資產餘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以後的資產餘值。
第十五條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
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第十六條承租人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八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餘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餘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第十九條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
第二十條出租人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擔保餘值進行複核。
未擔保餘值增加的,不作調整。
有證據表明未擔保餘值已經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淨額的減少,計入當期損益: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租賃投資淨額是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收款額及未擔保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複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
第二十一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係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五條出租人應當按資產的性質,將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產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內。
第二十六條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係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於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采用係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九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章售後租回交易
第三十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二章的規定,將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第三十一條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章列報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將與融資租賃相關的長期應付款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差額,分別長期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列示。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租人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以及以後年度將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餘額,以及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條出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將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作為長期債權列示。
第三十六條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最低租賃收款額,以及以後年度將收到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總額。
(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餘額,以及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對於重大的經營租賃,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租賃付款額。
(二)以後年度將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
第三十八條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應當披露各類租出資產的賬麵價值。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披露各售後租回交易以及售後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二)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六條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人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人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隻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麵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餘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掉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餘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麵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製,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條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麵不存在緊密關係: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準則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後,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麵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谘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