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觀金流量。
企業已經承諾重組的。在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數,應當反映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其中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通常應當根據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進行估計: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因重組所發生的預計負債金額進行估計。
第十三條折現率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該折現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
在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時已經對資產特定風險的影響作了調整的。估計折現率不需要考慮這些特定風險。如果用於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後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涉及外幣的,應當以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結算貨幣為基礎,按照該貨幣適用的折現率計算資產的現值:然後將該外幣現值按照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當日的即期彙率進行折算。
第四章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第十五條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十六條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係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麵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
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第五章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第十八條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如是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或者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幾項資產的組合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存在活躍市場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這些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均供內部使用。也應當在符合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將這幾項資產的組合認定為一個,資產組。如果該資產組的現金流入受內部轉移價格的影響,應當按照企業管理層在公平交易中對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數來確定資產組的未來現金流量。
資產組一經確定,各個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企業管理層應當證明該變更是合理的,並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說明。
第十九條資產組賬麵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
資產組的賬麵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於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麵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麵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資產組在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境恢複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並計入相關資產賬麵價值,而且企業隻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麵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麵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第二十條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麵價值難以完全歸屬於某一資產組。
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所歸屬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後將其與相應的賬麵價值相比較,據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
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幹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於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麵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麵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而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於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
首先,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麵價值和可收回金額。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其次,認定由若幹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麵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
最後,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麵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麵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總部資產和商譽分攤至某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該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麵價值應當包括相關總部資產和商譽的分攤額)。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金額應當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麵價值,再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麵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麵價值。
以上資產賬麵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後的各資產的賬麵價值不得低於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和零。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麵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
第六章商譽減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並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不應當大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所確定的報告分部。
第二十四條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於因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的賬麵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麵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麵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麵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幹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與本條前款規定相似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第二十五條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麵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麵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麵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
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披露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資產減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第二十七條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每項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和當期確認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
(一)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單項資產的,應當披露該單項資產的性質。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還應披露該項資產所屬的主要報告分部。
(二)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的,應當披露:
1.資產組的基本情況。
2.資產組中所包括的各項資產於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3.資產組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生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
第二十八條對於重大資產減值。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資產(或者資產組。下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額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估計基礎。
(二)可收回金額按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還應當披露估計其現值時所采用的折現率,以及該資產前期可收回金額也按照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情況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現率。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一)、(二)和第二十七條(二)第2項信息應當按照資產類別予以披露。資產類別應當以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性質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為基礎確定。
第三十條分攤到某資產組的商譽(或者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下同)的賬麵價值占商譽賬麵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該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麵價值。
(二)該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1.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方法。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不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時所采用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曆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2.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曆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2)估計現值時所采用的折現率。
第三十一條商譽的全部或者部分賬麵價值分攤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到每個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麵價值占商譽帳麵價值總額的比例不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以及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合計金額。
商譽賬麵價值按照相同的關鍵假設分攤到上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的商譽合計金額占商譽賬麵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並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麵價值合計。
(二)采用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三)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曆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二章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製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麵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
第三章披露
第七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第八條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製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淨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人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範圍取得的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後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麵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