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初始計量
第七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敷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並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係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淨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製。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複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處置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淨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麵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麵價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製及其金額和用於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麵價值。
(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麵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收獲後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製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條自行營造成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鬱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並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
第十五條因擇伐、問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後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鬱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後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麵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複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淨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淨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淨值殘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或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淨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複,並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對於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麵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並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麵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收獲之後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處理。
第二十五條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後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麵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麵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披露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麵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準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用於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麵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四)因盤虧或死亡、毀損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六)其他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