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複,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麵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麵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後的金額。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麵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麵價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本準則未予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初始計量

第三條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麵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麵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的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四條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財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五)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五條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製,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製,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製,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製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製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製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製這些政策的製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第六條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或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七條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八條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九條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

第十一條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淨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複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二條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十四條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製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麵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五條按照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處理:其他按照本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十六條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麵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條投資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合計金額。

(三)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製的情況。

(四)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五)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本準則規範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第四條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後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後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築物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麵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轉換

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築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麵價值作為轉換後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麵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麵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麵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處置

第十七條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麵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廿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確認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