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準則下保單獲取成本處理分析
會計審計
作者:藍暘
摘要:我國當前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的保單獲取成本核算采用費用化處理方法,不同於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下設立保單遞延成本賬戶,成本資產化並在之後相關期間攤銷的方式。本文對我國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內容,會計處理方式進行研究,並對比美國GAAP準則要求做出相關利弊分析。
關鍵詞:保單獲取成本;遞延;會計準則;保險公司經營
一、保單獲取成本背景介紹
保單獲取成本,又稱展業成本,新單費用。是指保險人在獲取保單新業務時發生的代理人傭金,簽發手續費,被保險人體檢費等。由於此類費用在發生時點、金額上明顯區別於取得保單後用於維持保單所發生的費用,因此被統稱為“保單獲取成本”。由於與保單取得產生的費用相對應的收入要在之後保單期間內才逐步確認,保險人取得保單的首年,保單獲取成本遠高於之後數年的保單維持費用,甚至會出現首年收到毛保費不足以彌補為獲得業務所發生的成本,造成保險公司經營虧損。因此保單獲取成本對於新成立或規模較小的保險公司造成巨大壓力,對發展成熟,實力雄厚的上市保險公司經營利潤也會產生巨大影響。
二、我國新會計準則對保單獲取成本處理要求
財政部於2006年2月頒布《企業會計準則》,其中第25號17條規定:“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當期計入當期損益。”即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要求,保單取得成本不遞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我國保險會計實務中,並沒有設立保單獲取成本這一單獨賬戶,而是分散於不同會計科目如經營費用,傭金費用,手續費用中分別確認並在期末扣除。同時保監會規定對當期保費收入的法定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一年期完全修正法”,即第一年沒有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提取從第二年開始。因此可以部分緩解由保單獲取成本引發的盈餘虧損隱患。
三、保單獲取成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產生的影響
一方麵,我國實行保單獲取成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會計政策是出於謹慎原則。對於規模較小或新起步的保險公司,如果保單獲取成本遞延到以後期間進行攤銷,很可能造成利潤虛高的假象,當未來保費收入受到經濟環境或政策變化影響而達不到預期水平時,盈餘虧損進一步加重,而此類小型公司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消化虧損危機,因而導致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危害被保險人的利益,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因此采取防患於未然的謹慎會計製度仍然是有必要的。此外,該政策可以有效抑製保險公司不顧保單質量,通過盲目吸收保費和提高傭金的方式搶占市場份額的行為,防止不成熟保險市場中的價格惡性競爭,建立從業者行為規範。
另一方麵,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的會計核算方法不符合會計基本原則中的配比原則。保單獲取成本依照現收現付製在發生當期全部計入損益,而當期保費收入依照權責發生製,提取責任準備金之後將已賺取保費計入收益。致使會計信息反映的情形與真實經營狀況存在差異,保費的大量增長必然帶來保單獲取成本的激增,而已賺取成本增長速度遠低於獲取成本增長速度,使保險公司的經營利潤大幅“縮水”,甚至出現連續虧損的情況,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增添困難。同時,費用化處理對被保險人的利益產生一定負麵影響。假設在會計年度末簽發保單,保單獲取成本全部計入費用處理,而已賺取保費則按時間比例遞延致以後期確認,會出現成本與收入嚴重不配比的情況,虧損程度遠大於在會計年度期初簽發保單的虧損。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末會選擇減少保單獲得量,提高保費來避免期末報表的利潤損失,此時尋求保障的被保險人就無法在合理價格內獲得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