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5)(2 / 3)

2.核算實例

轉賬後,“本年收益”科目借方發生額為151775元,貸方發生額231775元。

根據借貸方發生額之差,計算出本年度的收益為80000元。最後結轉“收益分配”時,會計分錄為:

3.收益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取農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製宜、量力而行的原則,既不能超越農戶和所屬單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證集體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益事業的需要。

(三)收益分配的核算

1.收益分配的概念

收益分配是指把當年已經確定的收益總額連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收益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合理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收益分配前,首先應編製收益分配方案,詳細規定各分配項目及其分配比例。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其次,應做好分配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清理有關財產,結清有關賬目,以保證分配及時兌現,確保分配工作的順利完成。

2.收益分配的順序

要按照“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小部分用於集體福利”的原則,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用於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也可以用於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

(2)提取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麵的支出,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

(3)向投資者分利。除上述分配項目外,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應向各投資者進行分利,以體現互惠互利的原則。分配的比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規定,結合經營情況確定。

(4)農戶分配。農戶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在進行上述分配後,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應對農戶進行分配,以體現合作者的利益。其數額可南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確定。

(5)其他分配。如以下補農等。

3.收益分配的核算

(1)科目設置

應設置“收益分配”、“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費”科目,用於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曆年分配後的結存餘額。這些科目屬所有者權益科目。

“收益分配”科目應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收益”兩個二級科目。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按規定計算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發生外來投資分利、進行農戶分配等時,借記“收益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費”、“應付款”、“內部往來”等科目。

年終,應將全年實現的收益總額,自“本年收益”科目轉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年收益”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為淨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收益分配”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收益分配”科目下的“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借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貸記“收益分配——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收益分配”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餘額,“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餘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年終結賬後,如發現以前年度收益計算不準確,或有未反映的會計業務,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核算。調整增加本年收益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調整減少本年收益時,借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益分配”科目的餘額為曆年積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彌補虧損)。

第八節會計報表的編製

一、會計報表的分類和編製要求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的編製要求

1.基本要求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時期內經濟活動情況的書麵報告。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會計報表,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上報,並向全體成員公布。

2.報送程序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的報送程序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實行村級財務委托代理製的情況下,各村級財務委托代理機構應於期末對所轄地區報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後逐級彙總上報。在由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債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的情況下,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於期末對所轄地區報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後逐級彙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