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歐洲離結比率最低的國家,2012年全國平均離結比率為37%,這個“歐洲最佳數據”比加拿大不過低出1個百分點而已,歐洲和全球離結比率最高的國家俄羅斯,這一數據高達54%,而加拿大唯一的陸地鄰國美國,離結比率近年來一直穩定在40%以上。
加拿大離結比率直到上世紀80年代中葉才在女權運動的推動下達到曆史最高的55%,此後則緩慢逐年回落,至今仍維持這樣的趨勢。
正如加拿大凡尼爾家庭研究所(Vanier Institute of the Family)所指出的,盡管加拿大人普遍重視家庭和家庭生活,但離結比率的逐年回落,並不意味著加拿大社會的家庭結構變得日趨穩固——恰相反,這是因為很多人索性根本不結婚。
這家研究所2010年10月發布了一份曆時5年、長達200頁的調查報告,指出單親家庭、再婚家庭、同性家庭、同居家庭等的大量湧現已改變加拿大傳統家庭概念。
報告顯示,2006年僅48%的加拿大家庭是正式結過婚的,1981年同居家庭占家庭總數5.6%,2006年已增長至15.5%,有子女同居家庭同期增長率也大體與之相當。2006年已有34%的15歲以下兒童,生活在“非傳統家庭”裏,這個比率甚至高於美國(2010年單親家庭中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比例為27%),與此同時,同性婚姻數量在2001~2006年間增長近1/3。
對此許多加拿大社會學家指出,這和加拿大社會戰後推崇個人主義,不少年輕人不敢擔負家庭重擔有關,也和戰後大量婦女進入社會和工作,維持傳統家庭所必須的“男主外女主內”結構被徹底打破,女性一方麵無需被束縛在家中,另一方麵也不必依賴丈夫的收入才能照料自己和家庭。不少同居家庭實行徹底AA製,同居雙方在“協議至上”的加拿大相安無事幾十年,覺得沒必要去特意結婚那麼麻煩。
在加拿大,人們對單親家庭已司空見慣,同居家庭或非婚生子女在學習、生活等各方麵都不會遇到特別麻煩,“為子女維係不想維係的婚姻”,在“純北美家庭”中,近乎是不可能出現的事。
不僅如此,在加拿大,離婚的難度和代價實在太大,根據“加拿大離婚法”(Divorce Act(Canada)),離婚申請提交前雙方必須證明確實分居至少1年,且提供足以在法律上被認可的證據,此後不論選擇協議離婚、調解離婚,都需要漫長周期和不菲的法庭費、律師費,而子女撫養權爭奪、財產分割則更是麻煩透頂。許多人為了給自己保留一個經濟且方便的婚姻“反悔”權,索性長期維持“共同生活”(即同居配偶或事實婚姻關係,common-law relationship)關係,即除了沒有注冊婚約,所有其它方麵都和正常夫妻無異,有些華裔將這種關係戲稱為“合法同居關係”。
一些人將這種“不婚而婚”的關係視作女權的張揚和社會的進步,因為這讓女性不再依附於家庭和男性,具備了更多獨立性,但也有人指出,“共同生活”狀態的“準夫妻”一旦因男方過錯而破裂,女性權利將無法以“對方是過錯一方”為由去維護和爭取,筆者熟悉的一位女性朋友就因此吃了大虧,明明“丈夫”出軌,但自己在爭奪女兒撫養權時仍然無法得到法庭的同情,理由正是“出軌必須先‘有軌’”。
如果“有軌”,一旦鬧到離婚,夫妻雙方就可能為證明過錯在對方而到處取證,以便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爭奪中占據上風,取證的一大手段,是“找人證”,即讓熟人、朋友提供有利於己的證詞。加拿大很重誠信,呈堂證供需負法律責任,且很多熟人、朋友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倘兩人同時求助就會十分尷尬、甚至不勝其擾,筆者搬家前的一戶鄰居就曾為躲一對死纏爛打要求提供“人證”的離婚夫婦,索性全家休假去外地避了整整三周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