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外社會保障製度對我國實現社會保障城鄉統籌的啟示(1 / 2)

異域擷英

作者:羅雁翎 梁曉華 蘇興華

我國長期沿襲二元化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製度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結構特征:城市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係,但是農村一直麵臨著社會保障製度的缺失,一些社保項目比城市滯後很多。目前,隨著我國的工業化與城市化推動了城鄉分割局麵逐漸被打破,城鄉分離的社會保障製度已經成為一個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因此,實現社保城鄉統籌成為實施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國外社會保障製度的模式及特點

社會保障是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從20世紀50年代起,世界許多國家相繼建立起了覆蓋全體農村勞動者或農村人口的農村社會保障製度,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通過比較其模式及特點,對於推動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特別是對於實現社保製度的城鄉統籌具有借鑒意義。

(一)社會保險型模式

社會保險型模式屬於當前世界上農村社會化養老的主流模式,在歐洲國家和一些發達國家盛行,以德國、日本、法國、美國、韓國等為典型代表。其實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針對農村人口開設獨立的養老製度;另一種是直接將其城市製度向農村延伸,即屬於國民年金型。該模式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險機製為勞動者建立退休收入保障計劃,它強調繳費與其個人收入、退休待遇的相互關聯,因此也被稱為收入關聯年金模式。

社會保險型模式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麵:

第一,雇主、雇員共同繳費。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主要以雇主和雇員繳納社會保險為主,國家財政給予適當的支持。一般來說,雇員和雇主的繳費大多為各繳50%。

第二,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社會保障製度的受益者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稅費,未來的某個時期開始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待遇水平與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額和個人的工資額相聯係。

第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較少,政府壓力不大。

第四,社會保障資金在使用上具有互濟性。

第五,保障水平較低。保障水平不高,僅能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強調社會保障實施於社會弱勢群體。

(二)福利國家型模式

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是國家負擔公民福利的職責,按實施範圍的大小一般分全民型和特殊群體型兩種。

實行全民福利保險型模式的國家有英國、瑞典、加拿大等,是從搖籃到墳墓的高福利的社保製度。其特點如下:

第一,雇主繳費、雇員不繳費或者低繳費。

第二,權利和義務不對稱。福利國家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保障,而社會保障的受益者未必是社會保險稅的繳納者。

第三,政府全麵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保障水平高。國家以累進稅製和高稅收作為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社會保險稅是這些國家的第一大稅種。

特殊群體福利保險型模式主要盛行於發展中和不發達國家,如斯裏蘭卡和南非等。由於其經濟條件有限,難以實施全民型的社會養老製度,因此通過實行特殊群體養老金救助製度,確保生活特別困難的農村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由於要受救助主體即政府財力的限製,僅能提供最低程度的保障。

(三)儲蓄保險型模式

儲蓄保險型模式又稱強製儲蓄型模式或東南亞模式。以新加坡和智利為代表,主要對東南亞和拉美及非洲國家的社會保障製度有較大的影響。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雇主、雇員共同繳費或隻有雇員繳費。根據國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員雙方按規定及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政府不提供資助,所繳資金存入雇員賬戶之下,強調自我負責,缺乏互濟性,社會公平性差。

第二,權利與義務高度對稱。由雇主與雇員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資金完全用於雇員養老、醫療、住房等開支,且開支與其前所交金額多少有關。

第三,政府扮演監督者的角色,不再是繳費主體或財政兜底人,主要對個人賬戶基金的運營進行重點監督。

第四,保障水平基本上取決於社會保險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