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初資產負債表”的認定區別
FRS1是將過渡日按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資產負債表認定為期初資產負債表,而CAS38則是將在首次執行日按新會計準則編製的資產負債表認定為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豁免事項的認定
FRS1中有六個可選擇的豁免事項,分別是:(1)不必重新表述(Restate)過渡日之前已確認的企業合並;(2)公允價值或重估價作為認定成本——對不動產、廠房、設備、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有活躍市場的無形資產,FRS1允許企業選擇用過渡日的公允價值、大致可比的重估價、在企業私有化或首次上市等事項中確定的公允價值作為當日的認定成本;(3)對雇員福利——FRS1允許企業在過渡日確認所有累計精算利得和損失;(4)累計折算差額——FRS1允許企業在過渡日將所有國外經營的累計折算差額認定為零,但要求在以後處置任何國外經營時所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中不包括在過渡日以前產生的折算差額;(5)對於複合金融工具——如果其負債部分在過渡日已經不複存在,那麼首次采用者可直接將複合金融工具自開始時就劃分為單獨的負債和權益兩個部分;(6)對於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在過渡日不一致的情況下對資產和負債的計量,FRS1也給出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情況以適應不同的需要。而CAS38中未有任何可選擇的豁免事項。
(四)禁止追溯的規定
FRS1中明確規定了禁止追溯應用其他FRS的三個項目包括:(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如果首次采用者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按原準則已經終止確認了某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不應根據FRS確認這些資產和負債,除非由於後來的交易或事項導致其符合確認的條件;(2)套期會計——如果企業在過渡日前根據原國家準則認定某交易作為套期,它應繼續認定該交易作為套期;(3)估計——在期初資產負債表上,企業按照FRS所作的估計應與當日按照原國家準則所作的估計一致,除非有關估計需要對會計政策的差異進行調整或者有客觀證據表明該估計是錯誤的。而CAS38裏卻沒有類似規定,隻是對應追溯的項目,CAS38明確列示了十二個項目,但FRS1中未有明確列示,隻表述了重編期初資產負債表需要調整的項目。這一點主要是兩者在形式上的差別。
四、確認與計量的比較
(一)調整差額計入留存收益
FRS1在對期初資產負債表進行調整時,產生的調整差額直接計入留存收益。而CAS38則是針對不同的項目將差額或是調整留存收益,或是采用其他會計方法重新計量,或是直接調整賬麵價值等。可以看出,FRS1的方法更加直接和容易,為新舊會計準則銜接的追溯調整提供了便利。
(二)對企業合並及相關商譽的處理
根據FRS1的豁免條款,企業在過渡日之前發生的所有合並事項都可以不用追溯調整;而CAS38列示了必須進行追溯調整的合並事項: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屬於同一控製下的合並、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屬於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以及有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並成本進行調整並且在首次執行日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合並事項。對於商譽的調整,由於豁免條款的存在,FRS1隻就商譽的賬麵價值做出一些調整:即企業期初資產負債表上商譽的賬麵價值,應為根據原國家準則在過渡日得出的賬麵價值經過下列兩項調整後的餘額——1.在過渡日,將原已確認但不符合FRS138確認條件的無形資產重新分類到商譽;2.在過渡日,根據FRS136“資產減值”對商譽確認的減值損失。而CAS38則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合並規定了商譽的具體調整方法——或是將攤餘價值作為認定成本,或是將影響金額調整其賬麵價值,或是進行減值測試。應該說,對企業合並事項及相關商譽的追溯調整,FRS1比CAS38要簡單一些,而後者則規定得更加具體和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