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一位銀行會計的兩難境地(1 / 1)

會計工作站在矛盾的第一線有時候無論你怎樣操作,都是兩麵不討好。下麵要講的就是這樣一個故事,它比較典型地反映出了會計人在工作中的某種難處。

1997年12月29日,在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潮陽市支行臚崗辦事處,一位經辦人員把已經發放出去的101萬元的原始憑證交給了會計周少華,要他據此辦理會計手續。周少華當時並不知道這筆貸款有什麼背景,隻是根據規定審查後發覺,臚崗辦事處當時確實已經把這款貸出去了,而且原始憑證真實有效。所以他就在請示辦事處領導同意以後把這筆貸款辦理了入賬手續,並且在12月31日上午報給了建設銀行潮陽支行。

一直到這裏,相信大家都不會對這樣的處理抱有任何疑義。

話說12月31日下午,建行潮陽支行在彙總審查中發現,這筆101萬元貸款是辦事處沒有報經支行審批而違規發放的,所以當天晚上在支行領導的主持下,對周少華報上來的數據在支行的電腦裏做了修改:將101萬元從貸款科目中拿出來,使得辦事處貸款實際發生額減少;同時把它放在庫存現金科目裏,使得辦事處的庫存現金虛增。調整完畢後,潮陽支行把結果上報給了建設銀行汕頭市分行。

潮陽市支行改了賬,但是在辦事處留底的賬並沒有進行修改。所以在接下來的幾天時間裏,支行領導多次到辦事處找周少華,要求他“調賬”。

但是倔強的周少華認為,他上報的賬是真實的,不能眼睜睜地看著101萬元國有資金明明已經貸款出去了而在賬麵上卻沒有得到反映,更不能硬說它還在庫存裏。既然現在已經發現了這筆貸款是違規的,那麼就不應該在賬麵上捂蓋起來,而是應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由於周少華堅持不改賬,1998年1月5日他被責令停職,並且要求被立即辦理移交手續。1999年9月周少華被行政開除。

建設銀行汕頭市分行在對周少華的行政開除處分決定和建行係統的調查報告中認為:周少華對辦事處違規貸款“強行入賬”是極其錯誤的,有掩蓋違規行為和將風險轉嫁銀行的不良目的;他的入賬,使辦事處的違規經營情況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製止。

然而如果我們反過來想一想,倘若當時身為會計的周少華在報表中沒有把101萬元違規貸款入賬,那麼不是更有理由認為他是在賬麵上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違規放貸者、欺騙上級銀行、使違規經營情況不易被發現和製止嗎?

臚崗辦事處發生了違規經營,作為會計的周少華不管他知情不知情、入賬不入賬,結論都是掩蓋欺騙,“橫也是死、豎也是死”,豈不笑話嗎?更不要說,在事實上建行潮陽支行正是根據周少華的報表才及時發現了辦事處的違規經營活動了。

於是,周少華在停職以後便向中央有關部門反映建行潮陽支行違規經營的情況,致使臚崗辦事處在1998年9月被撤銷,101萬元貸款也在法院的追討下,其中的一部分貸款被追回。

為了恢複自己不該失去的“飯碗”,2000年末周少華以勞動爭議糾紛為理由向汕頭市金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建設銀行汕頭市分行的開除決定,並且恢複他的工作。周少華認為,他在賬麵上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是自己忠於職守和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不但不能受到處理,而且還要得到表彰。至於違規貸款的發放,隻能追究具體經辦人的責任。在領導要求他改賬遭到拒絕的情況下他被停職、行政開除,這是一種典型的打擊報複違法行為。

2001年4月18日,汕頭市金園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周少華和建設銀行汕頭市分行之間因為行政處分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並非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所以周少華不能就行政處分提起民事訴訟。

周少華對此不服,後來又上訴至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