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會計人的經濟案件中有大量的是挪用公款。而是否屬於挪用公款,事先是否征得領導的批準又是關鍵因素之一。這其中有些確實是領導同意的(一般是口頭同意,所以沒有對證),但是也有更多的是涉案人員的推托之詞。
2001年7月11日上午,繼廣州賽馬場娛樂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啟桓、副總經理王燕萍之後,計財部部長郭瑰琦涉嫌挪用公款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
根據檢察院的指控,郭瑰琦在擔任廣州市賽馬娛樂總公司計財部部長,並且兼管下屬企業廣州三環電腦有限公司、廣州金興電腦軟件網絡工程服務部會計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於1999年6~7月期間擅自從她負責管理的公司資金中先後4次提取人民幣共70萬元,借給她的妹妹郭某私人注冊的海南中洋醫藥有限公司使用。一方麵數額巨大,另一方麵已經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事先也沒有征得領導同意,所以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在法庭上郭瑰琦承認自己曾經借款給她的妹妹郭某,但是強調這是得到副總經理王燕萍同意之後才辦理的,因而並不屬於擅自挪用。然而,王燕萍卻在證言中指出郭瑰琦沒有向她請示過借70萬元給其妹妹郭某一事。與此同時,公訴人出示了三環電腦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林明鵬的證言,證實郭瑰琦並沒有向他彙報借款給郭某某一事。
在當天的法庭上,郭瑰琦的妹妹郭某專門從自己的居住地香港趕到廣州聽審,並且在庭審過程中始終牢牢抓住姐姐的手,一隻手不時地拿著紙巾擦眼淚,形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
庭審結束以後郭瑰琦不斷地安慰妹妹:“不要緊,沒事的,沒事的……”在姐姐的麵前,妹妹強忍淚水,可是兩人一分開她就再也忍不住了,眼淚劈裏啪啦地往下掉,仿佛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才導致姐姐麵臨著法律製裁。
私借公款即使領導同意也違法
有必要順便指出的是,領導是否同意動用公款並不是判別挪用公款的惟一依據。也就是說,除此之外還要看這個行為和本單位業務有沒有關係。否則,即使是領導同意的借用公款同樣可能是違法行為。
1996年3月,山東省青島市某國有企業主管會計王某因為“家中有急事”需要借用公款5萬元而向公司經理仲某報告,仲某在沒有確認借款用途的情況下就同意借用這筆公款。後來,雖然王某於1997年分期分批還清了借款,但是仲某作為國有企業經理的身份其私借公款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2001年8月,仲某被法院一審判決構成挪用公款罪,隻是鑒於其情節輕微才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