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造假案的頻頻發生,與我國現行的財稅監督製度不完善有很大關係。
現行的財稅監督體製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之上的,在推行市場經濟的今天顯然已經不合時宜了,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從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上看,主要依靠直接和突擊性的檢查已經無法做到由事後處理向過程控製轉變
眾所周知,自從1985年以後我國的財稅監督連續13年都是以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的方式出現的。這種在全國各地“打遊擊”的方式,最大的毛病在於滯後性和突擊性。從監督範圍上來看,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缺少針對性、科學性,因而嚴重影響了檢查的效率和效果。不但如此,在監督的操作規範化、以及處理力度和執法權限上也暴露出太多的問題。正是因為以上這些原因,這個做法在1998年被宣告壽終正寢。
本來以為,取消了這三大檢查以後會有利於把財稅監督從此納入一個正常化、規範化的法製軌道,然而現在來看,怎樣盡快建立起一套科學規範的監督檢查機製、由事後處理向過程控製轉變並沒有做到。
從監督的法律依據上看,存在著不少空白點
我國加入WTO以來,政府在行使自己的職權時都已經開始自覺不自覺地考慮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了。因為說到底,市場經濟就是法製經濟,對企業行使財稅監督也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方麵的法律法規空白點仍然非常多,類似於《國有資產管理法》、《財政管理法》、《財稅監督法》、《財務管理法》等等很不健全。即使是早就已經頒布的《預算法》也隻是明確了政府和財政部門在編製和執行預算中應當遵循的規範,而沒有明確為了保證預算實施、財政部門具有哪些具體權限職責和工作範圍。
從監督的手段來看,單純罰款根本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財稅監督機構習慣於對事不對人,處理措施也多是以經濟處罰為主、而且多是針對企業實行的。
連續13年的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查出的主要也都是會計處理方麵的問題。由於在處理過程中一般都是以調賬、罰款方式為主,所以雖然有一定的權威性和震撼力,但是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其中的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不管你怎樣罰款,到最後仍然是國家罰國家的錢,大不了就是從一個口袋掏出放到另一個口袋裏去,大不了就是沒有錢去搞業務建設。這樣,倒黴的還是國家。單純以罰款為主的手段,實在難以發揮製約作用,其合理性也值得懷疑,特別是無法抑製會計造假案的發生。可以列出這樣一個公式:
企業被罰款數額=違法金額×執行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