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汽車銷售流程分析(4)(2 / 3)

二、汽車保險基本知識

1.汽車保險概念

汽車保險(我國稱為機動車保險)是指以機動車或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機動車肇事所負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汽車保險的特點

(1)汽車保險業務量大,經營難度高。

(2)汽車保險的事故率與人為因素密切相關。

(3)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多數是政策性保險,通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4)汽車保險防災損具有特別的意義。

(5)可以使用精算科學預估有關風險。

3.汽車保險的分類

(1)商業險。具體包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簡稱“商業三責險”),以及加在兩大主要險種上的若幹附加保險。

1)車輛損失險

保險車輛遭受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2)第三者責任險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指承保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而產生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及其財產損失,保險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責險”是按照《保險法》規定而成立的商業性質的保險類別之一,因而不具有強製性。

在下麵幾種不保危險和不保險損失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不保危險有:酒後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不保險損失有: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族成員有或代管的財產;本車的駕駛人員;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信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3)各種附加保險

包括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擋風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2)交通強製險

交強險是我國第一個法定強製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交強險。10月1日之後,未投保交強險就上路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其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由地方性規章所“強製”要求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不應等同於交強險。但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保單繼續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期滿後再及時續保交強險。

4.保險金額的確定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能超出保險價值。即價值10萬元的車輛,保險金額隻能在10萬元以內,超過部分無效。實際上,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不一定與投保車輛時的重置價值或實際價值相等。

(1)超額保險。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超過承保時,即為超額保險,超額保險無效。在機動車輛保險中,超額保險一般不會發生。

(2)足額保險。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為足額保險。此時保險車輛若因保險事故發生全部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出險地當時的新車購置價兩者之中的低者賠付。若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3)不足額保險。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時的新車購置價,即為不足額保險。

對於不足額保險,若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發生全部損失,保險賠償以保險金額與出險地當時的新車購置價兩者之中的低者為準,若為部分損失,則按保險金額與出險地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目前,我國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沒有規定保險金額,而是直接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之最高賠償限額有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四個檔次;其他車輛之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六個檔次,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汽車保險辦理程序

1.選擇保險公司

我國目前開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主要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華泰保險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