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你問我答第二關 稅務全通(2 / 3)

1.征稅範圍

稅法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征收,在農村的房產暫不征稅。其中:

(1)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城市的征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2)縣城是指未設立建製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製鎮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製鎮。建製鎮的征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4)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製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製鎮的大中型工礦區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房產稅以在征稅範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其中:

①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②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這種業務大多發生於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情況。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價之後,在出典期內即獲抵押物品支配權,並可轉典。產權的典價一般要低於賣價。出典在規定期間內須歸還典價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贖回出典房屋的產權。由於在房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故稅法規定由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③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④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所謂租典糾紛,是指產權所有人在房產出典和租賃關係上,與承典人、租賃人發生各種爭議,特別是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懸而未決的。此外還有一些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也都屬於租典糾紛。對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房產,規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主要目的在於加強征收管理,保證房產稅及時入庫。

2.計稅依據

房產稅實行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計稅方法,其計稅依據分別為房產餘值或租金收入。

(1)納稅人自用應稅房產,采用從價計征的辦法,其計稅依據為房屋原值一次性減除10%~30%後的餘值。具體減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房屋原值的確定:有賬麵價值的,一律以賬麵價值為準,不再調整;無賬麵價值的,可通過查原始資料確定或重新評估(即重置價值)兩種方法。

用簡易建築費、危房拆建經費建造的房產,有原值的,按原值征稅;沒有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征稅。房產稅納稅單位的職工宿舍按原值計征。

(2)納稅人出租應稅房產,采用從租計征的辦法,其計稅依據為房產的租金收入。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房產租金核定。

3.稅率

房產稅依據不同的稅基,設置了三種稅率。按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額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按出租房屋,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按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4%。

4.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稅法,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1)從價計征。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麵原值×(1-10%~30%)×1.2%

(2)從租計征。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5.房產稅的會計處理

為了反映和核算企業應繳、已繳、多繳或欠繳的房產稅的情況,企業應在會計核算上設置“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定計算應繳的房產稅數額。借方反映實際繳納的房產稅數額;若有貸方餘額,表示企業欠繳或需補繳的房產稅款;若有借方餘額,表示企業實際多繳納的房產稅款。企業計算出應繳的房產稅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科目;按規定實際上繳房產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由於房產稅也是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辦法進行征收,所以對其會計處理也可以按照車船稅等方法進行,即如果房產稅按月繳納或分期繳納,但稅款金額不大的,可在按規定計算出應納的房產稅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如果企業分期繳納,而且每期繳納的房產稅數額比較大時,可以通過“待攤費用”科目,分期攤入有關成本費用中去。

6.房產稅的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

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房產不在同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繳納印花稅有哪些流程?

1.印花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1)立合同人。凡書立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2)立據人。凡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以立據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如果立據人未貼花或少貼花的,應由書據的持有人負責補貼印花。如果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3)立賬簿人。凡建立營業賬簿的,以立賬簿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4)領受人。凡領受權利、許可證照的,以領受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對於同一憑證,如果有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各方均為當事人,應當由各方就其所持憑證的各自金額貼花。

2.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各種憑證,主要包括以下5類:

(1)各種合同,包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的各種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企業在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用技術使用權的買賣、繼承、贈予、交換、分割等過程所書立的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製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

(3)營業賬簿。包括企業按照《會計法》和財務會計製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賬冊。在印花稅稅目中,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4)權利、許可證照。指政府授予企業某種法定權利和準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3.印花稅的稅率

繳納資源稅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為便於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和保證稅款及時、安全入庫,堵塞漏洞,在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中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主要是對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製,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是對各有關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應交的資源稅進行代扣代繳。具體實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扣代繳辦法。

3.資源稅的征稅範圍

資源稅的征稅範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本著納入征稅範圍的資源必須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隻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征稅範圍。水資源等由於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範圍。屬於資源稅征稅範圍的資源及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4.資源稅的稅目及稅額

資源稅共設7個稅目和若幹子目,實行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5.資源稅課稅數量的規定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是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因此,正確地確定課稅數量,對於準確地計算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是極其重要的。資源稅的課稅數量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率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5)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為:

①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②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6.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7.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8.資源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核算城市維護建設稅要注意哪幾點?

1.納稅人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隻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屬於營業稅的納稅人,自然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不包括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實行差別稅率:

(1)市區的適用稅率為7%。

(2)縣城、建製鎮的適用稅率為5%。

(3)其他地區的適用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適用稅率

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餘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

企業應當於月度終了後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一般取決於一國采用的稅收管轄原則。稅收管轄原則通常分兩類,即屬人主義原則與屬地主義原則。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有的國家和地區采用屬人主義原則,而有的國家和地區則采用屬地主義原則。目前,國際上普遍的做法是把這兩種征收原則結合起來,對本國公民或居民采用屬人主義原則征稅,對非本國公民或本國非居民則采用屬地主義原則征稅。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也是按照上述兩種原則來確定,既包括在我國境內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從我國境內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2.征稅範圍

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的個人所得為征稅對象。由於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的範圍很廣,因此各國在征稅時一般都明確規定征稅的所得項目。我國采用了列舉具體項目、實行分項征收的辦法,即凡是列舉征稅項目才需征稅,沒有列舉的則不征稅。應稅所得項目包括:

①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

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具體包括以下4個項目: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谘詢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③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納稅人按日或按次領取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④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⑤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說的提供著作權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⑧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⑨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⑩偶然所得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以上11項個人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按取得時的憑證上所說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有價證券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稅率

由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製,因此對不同類別的個人所得分別設計了不同的稅率。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隻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谘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製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一條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條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六條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