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路症”不控製,當心攤上大事
安全·法規
作者:楊學友
“路怒症”,顧名思義就是帶著憤怒開車。隨著私家車快速增多,因駕車、停放引發的情緒衝突、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據調查顯示,54.50%的消費者認為“路怒症”不僅有害身體和心理健康,更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攤上大事”。下麵案例足以給“路怒症”者敲響警鍾。
一、暴力拒查,無嚴重後果也涉嫌妨害公務
案例:2月21日(春節期間)晚23時許,於某駕駛一輛轎車經過市郊一處檢查站時,現場交警正對途經的車輛逐一進行檢查,前麵道路上停了10餘輛車等待接受酒精檢查。於某近日來因妻子鬧離婚一事一直心中不順,深夜又急於回家,便匆忙向前擠去。一位交警手持警示棍示意其停車。他降下車窗玻璃告訴交警說,自己沒喝酒,交警示意他有沒有都得接受檢查。於某心生怒氣,憤怒中的他突然加大油門從民警身邊狂飆而去,將執勤交警剮倒致其左手被擦傷,而後逃離。近日,於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被刑事拘留。於某將承擔何種責任?
主持人評析:於某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無論於某是否為酒駕,也無論其拒絕檢查行為是否給執行公務者造成嚴重傷害等後果,隻要以暴力形式(拒絕接受檢查)妨害公務,就可構成妨害公務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於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其行為構成妨礙公務罪。
二、被罵後怒撞其車,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案例:2012年12月初某日,馮某臨近下班時間開車去幼兒園接兒子,因車多路窄,馮某在靠近幼兒園一側狹窄的路邊低速行駛,盡管他小心翼翼,還是與先停在路邊一側的章女士的新轎車後視鏡相剮,不等馮某開口道歉,章女士破口大罵,爭吵中,馮某怒火突生,一氣之下開車打輪斜著車身撞向章女士的愛車。事後,章女士因修車共花費7350元。馮某應承擔何種責任?
主持人評析:如果章女士修車花費7350元是恰當合理的,馮某不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涉嫌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本案,馮某在與章女士發生相剮碰爭吵後,再次啟動車子故意撞向章女士的新車,導致章女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已經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三、“鬥氣車”即使未追尾,也同樣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黃某駕駛的豐田越野車在市郊區公路的一段彎路減速行駛時,被陳某的小轎車超過。黃某一氣之下,突然加速,毫無預兆地從中間車道切至快車道,而後猛踩油門,在陳某的小轎車前麵不停地按“S”型路線行駛,經過一處紅燈路口後,不甘示弱的陳某與黃某越野車開始上演瘋狂“互鬥”。期間,雙方還搖下車窗玻璃相互粗口對罵。而這一切均被恰好路過此處的交警巡查車錄像記錄下來。事後,黃某與陳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黃、陳二人非常驚愕,自己隻是與對方互不相讓,並未造成交通事故後果,怎麼會構成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