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並保存。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二十九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十一)製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經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五)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