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啟動創業的引擎(2)(2 / 3)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麵值股票,每股麵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製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製度。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力,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麵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