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其他流動負債(3 / 3)

借:應付賬款――C公司6000

貸:營業外收入6000

五、預收賬款的核算

(一)預收賬款概述

預收賬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先收取的款項。與應付賬款不同,預收賬款所形成的負債不是以貨幣償付,而是以貨物償付。有些購銷合同規定,銷貨企業可向購貨企業預先收取一部分貨款,待向對方發貨後再收取其餘貨款。企業在發貨前收取的貨款,表明企業承擔了會在未來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應履行的義務,這項義務就成為企業的一項負債。

企業為了核算預收賬款的發生和償還情況,應設置“預收賬款”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預收貨款的數額和購貨單位補付貨款的數額;借方登記企業向購貨方發貨後衝銷的預收貨款數額和退回購貨方多付貨款的數額;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已預收貨款但尚未向購貨方發貨的數額;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轉銷的款項。本科目應按購貨單位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預收貨款業務不多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其所發生的預收貨款,可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二)預收賬款的核算

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將貨物交給購貨方時,按售價及增值稅,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購貨單位補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向購貨單位退回其多付的款項時,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9.42】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6月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向其出售一批產品,貨款金額共計100000元,應繳納增值稅17000元。根據購貨合同規定,乙公司在購貨合同簽訂一周內,應當向甲公司預付貨款60000元,剩餘貨款在交貨後付清。2009年6月9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來的預付款60000元並存入銀行,6月19日甲公司將貨物發到乙公司並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驗收後付清了剩餘貨款。甲公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6月9日收到乙公司交來的預付款60000元:

借:銀行存款60000

貸:預收賬款――乙公司60000

(2)6月19日按合同規定,向乙公司發出貨物:

借:預收賬款――乙公司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借:銀行存款57000

貸:預收賬款――乙公司57000

【例9.43】以【例9.42】的資料為例,假設甲公司不設置“預收賬款”科目,而是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有關業務。甲公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6月9日收到乙公司交來的預付款60000元;

借:銀行存款6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60000

(2)6月19日向乙公司發出貨物: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借:銀行存款57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57000

六、應付利息

應付利息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企業應當設置“應付利息”科目,按照債權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企業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時,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的金額,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9.44】企業借入5年期、到期還本、每年付息的長期借款5000000元,合同約定年利率為3.5%,假定不符合資本化條件。該企業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每年計算確定利息費用時:

借:財務費用175000

貸:應付利息175000

企業每年應支付的利息5000000×3.5%175000(元)

(2)每年實際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175000

貸:銀行存款1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