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確認和計量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規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由企業發行,則屬於財務擔保合同,執行《第22號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若企業是金融工具合同,則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另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第4號》規定,擔保業務執行《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信用風險緩釋合約的確認與計量
初始確認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時,收取購買方的費用確認金融負債——“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待轉收入
同時記入輔助賬“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進行備查登記。
分期確認擔保期間的擔保費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待轉收入
貸:保費收入
同時,應該對未到期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進行評估,按照期末與期初估值差值計提信用風險準備金:
借:計提信用風險準備金
貸: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信用風險準備金
在信用事件發生日,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即債權人本金及利息損失之和確認賠付金額,衝銷“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金額,轉銷準備金,差額計入“應收追償款”。追償後,按照實際收到的追償款計入“銀行存款”,差額確認損失,計入“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賠償支出”借方。
終止確認時,應全額衝銷“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同時確認收入並轉銷準備金。
(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的確認與計量
初始確認時,企業按照憑證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負債——待轉收入
分期確認憑證發行期間的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負債——待轉收入
貸:保費收入
同時,應該對未到期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進行評估,按照期末與期初估值差值計提信用風險準備金:
借:提取信用風險準備金
貸: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負債——信用風險準備金
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創設方可以對信用風險緩釋憑證進行回購。當現價高於發行價,表明債券發行方違約風險加大,此時創設方進行的回購為保護性回購,通過回購已發行的憑證,減少信用事件發生時可能進行的賠償。將回購憑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銀行存款”,按回購憑證數量占總發行憑證數量的比例,結轉信用風險準備金,衝銷“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負債——待轉收入”,差額借記“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賠償支出”。
當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現價低於發行價,表明債券發行方違約風險降低,此時創設方進行的回購為投資性回購,產生投資收益,其數額為賣出收款額與購入付款額之差。將回購憑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銀行存款”,按回購憑證數量占總發行憑證數量比例,結轉信用風險準備金,衝銷“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負債——待轉收入”,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在信用事件發生日,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即債權人本金及利息損失之和,確認賠付金額,衝銷“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負債”金額,轉銷準備金,差額計入“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賠償支出”。
終止確認時,應全額衝銷將與該擔保有關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負債”,確認收入並轉銷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