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與原《準則》中第二章“一般原則”相對應的是新《準則》中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一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概念的提法,從某種程度上突出了新《準則》概念框架的定位。它對原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及時性、可理解性原則進行了重新表述和排序,在此基礎上,還增加了全麵性的要求,以強調將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統一納入會計核算,保障會計信息的完整性。
(六)資產的修訂
原《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而新《準則》則與《企業會計準則》趨同,根據資產的流動性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並將原《準則》中的“對外投資”根據持有時間的長短(是否超過一年)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分別納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根據新《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有幾處變化值得注意:第一,新《準則》將“現金”修訂為“庫存現金”,相比之下更為準確,因為該科目核算的內容是具有貨幣實務形態的、存放在事業單位會計部門、由出納人員保管的貨幣資金,應從會計核算的會計基本職能層麵來考量,而不是會計監督與財務管理層麵;第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包含的內容增加了“財政應返還額度”一項;第三,存貨包含的內容裏增加了“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三項內容。
根據新《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有幾處較為明顯的變化值得關注:第一,增加了“在建工程”一項,為各會計製度將基建項目並入會計“大賬”提供了基礎和依據,體現了會計信息全麵性的要求,有利於加強預算管理,完善會計核算內容,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全麵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第二,新《準則》無形資產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趨同,第二十一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鑒於商譽具有不可辨認的特征,故無形資產分類中去掉了“商譽”,這更加符合事業單位實際業務處理的需要;第三,對通過不同方式取得的資產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詳細規定;第四,新《準則》增加了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製度中規定”,這一規定將有利於事業單位重視資產價值管理,真實反映資產情況和經營成果。
(七)負債的修訂
原《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而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流動性將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並將原《準則》中的“借入款項”按借入時間長短(是否超過一年)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分別納入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根據新《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增加了“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能更加真實地反映事業單位應付職工義務,還增加了“短期借款”一項。
根據新《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增加了“長期應付款”項目,有利於真實反映事業單位在籌資過程中融資租賃形成的負債,還增加了“長期負債”一項。
(八)淨資產的修訂
原《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事業單位的淨資產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結餘等。而新《準則》第二十九條在對淨資產定義表述作了微調的基礎上,第三十條對淨資產包括的內容作了較大修訂,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等。這裏注意兩方麵內容存在較大的變化:一是將“固定基金”修訂為“非流動資產基金”,擴大了該項目適用範圍,為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提供了依據;二是將“結餘”按資金來源修訂為“財政補助結轉結餘”和“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在原《準則》下,事業單位在年末將收支相抵,將餘額轉入事業單位基金,這並不符合業務核算實際情況。新《準則》細化了事業單位財政資金與非財政資金的核算,將指導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合理規範財政資金結轉結餘和非財政資金結轉結餘。按新《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財政資金結轉結餘不能參加結餘分配,應結轉下年或退回財政,區別對待並分別核算處理,這樣有利於報表數據更清晰、更真實,也有利於消除社會公眾對事業單位結餘資金的誤解。
(九)收入的修訂
原《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新《準則》將“附屬單位繳款”修訂為“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刪除了“基本建設撥款收入”。
對事業收入的定義也作了較大修訂。根據《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有關要求,從2011年起,除教育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外,其他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此舉意味著從2011年開始,預算外資金成為了曆史,財政管理進入了全麵綜合預算管理的新階段。所以,包括事業收入在內,原《準則》裏涉及到“預算外資金”的部分都作了相關修訂,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