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解決新疆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一是“發展是硬道理”,必須毫不動搖地繼續抓好發展,改善民生,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這是解決新疆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基礎。二是“隻抓發展不行”,新疆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具有特殊性,不能幻想發展上去了,民生改善了,新疆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就自然而然地解決了。三是更要重視宗教的“法製建設”和“依法管理”,要堅決做到“保護合法,製止非法,抵製滲透,打擊犯罪”,有效地保護和促進宗教活動的正常化,不能以宗教的形態凸顯民族問題,更不能被宗教極端主義所利用,歪曲民族問題,激化、惡化民族關係。
宗教法製建設是打擊宗教極端主義的有力措施
人們對“宗教極端主義”一詞早已熟知,且研究新疆社會問題的學者專家也經常使用該詞。但是,由於學術背景和研究視角的不同,目前學術界對“宗教極端主義”一詞的定義多種多樣。金宜久先生認為,“宗教極端主義是‘宗教’與‘極端主義’的複合概念,可以理解為‘宗教的極端主義,或宗教中的極端主義’,指宗教中含有極端主義的成分或因素,是宗教的極端主義”。或者是“在宗教名義下的極端主義”,即“為達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動的極端主義”。①吳雲貴先生則認為,“宗教極端主義是個泛稱。它所指的是各種宗教內部的極端主義傾向,或假借宗教名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②李興華先生則將其定義為:“極少數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為竊取不該屬於自己的利益,不惜背離、歪曲、利用宗教,從事破壞正常社會穩定、和平發展主流、不同族群共處活動的一種思想和行為的體係。”③馬品彥先生在其文章《宗教極端主義的本質與危害》一文中指出:“宗教極端主義是當代國際政治生活中的一個毒瘤。宗教極端主義雖然與宗教有關聯,但隻是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從本質上說它並不屬於宗教範疇而是政治範疇的問題。”④
雖然以上幾位具有代表性的學者對“宗教極端主義”的表述不同,但是他們所持的觀點是一樣的,即“宗教極端主義”往往以“宗教”為外衣,打著“宗教”的幌子,從事破壞活動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既然宗教極端勢力總是利用或者試圖利用信教群眾樸素的宗教情感,從事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行為,那麼我們就必須進一步加強宗教法製化建設,係統立法,科學執法,全麵普法,既保障信教群眾和宗教組織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權利,規範其行為,又徹底劃清宗教極端主義與宗教的界限,從法律的角度處理好宗教與政治、宗教與教育、宗教與世俗生活的關係,鏟除宗教極端主義利用宗教從事破壞活動的土壤,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來說,這一點對新疆尤其重要。
結語
要維護新疆的社會穩定及長治久安,不僅要進一步加大援疆力度,更要發展新疆穩定和諧的內生動力,不僅要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更要加強新疆宗教法製建設。而宗教法製建設必須是係統立法、科學執法和全麵普法的結合,其中普法工作難度較大,需要想方設法加大法製宣傳和法製教育力度。對於發展較為落後的南疆農牧區,普法工作難度更大,要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
(作者分別為喀什師範學院講師、新疆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新疆師範大學曆史學院碩士研究生;本文係喀什師範學院南疆教育發展研究中心2013年度科研項目“引導南疆少數民族大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研究”和喀什師範學院2014年度校內課題“宗教極端主義對南疆社會穩定的影響研究”成果,項目編號:XJEDU070113C02、(14)1507)
【注釋】
①金宜久:“宗教在當代社會中的蛻變”,《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5頁。
②吳雲貴:《當代伊斯蘭教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375~376頁。
③李興華:“宗教極端主義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77頁。
④馬品彥:“宗教極端主義的本質與危害”,《新疆社會科學》,2008年第6期,第63~64頁。
責編/於岩(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