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製度構建(3 / 3)

政府角色從“強勢幹預”向“適度引導監管”轉變。結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對“締約國的作用”的描述,我們需要將政府功能從“強勢主導”向“適度引導監管”轉變,政府應以法律、經濟和宣教為手段,引導、調解和保護非遺的發展。其主要職責是:第一,獎勵良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體係。政府應引導、監督非遺保護過程中各主體的行為。對傳統文化商業開發應進行行政審批製度,商業開發中的民族文化“保真”性措施是重點監管對象。可以在國家層麵著重製作一些優良的大型非遺節目。同時,鼓勵支持出版界、新聞媒體和影視界等以各自手段宣傳非遺,以擴大非遺的認知群體。第二,政府應製定相關法律,並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為非遺發展提供良好的國內外環境。第三,完善資金籌集渠道。政府除了對非遺的專項財政撥款之外,還應鼓勵企業、個人等民間資本介入,扶持第三方中介組織的建立,拓寬資金來源領域。第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宣傳意識的培養。國家應在各級教育體係中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在小學到大學的各層級教育中,設置有關非遺的課程,使中國優秀的文化遺產精髓得以傳播、延續。向公眾尤其是青年進行宣傳,避免現代的年輕人隻知洋文化,隻過洋節日,而對自己的傳統文化知之甚少的現象。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中構建“第三部門”組織。在社會學領域,有“第三部門”的稱謂。“第三部門”是處於第一部門(政府)和第二部門(企業)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具有民間性、公益性、自治性和誌願性。其稱謂可謂多樣化,如NGO(非政府組織)、NPO(非營利組織)、公法人;事業單位、準政府組織、中介機構(組織)等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音樂著作權協會組織模式為參考,構建非遺保護的“第三部門”組織。該組織的主要功能是接受非遺登記、申報和主動搜集、整理非物質資料並建檔;籌集資金,對非遺傳承人進行資助並推廣宣傳傳統文化。在非遺的權利主體和保護主體之間搭建溝通橋梁,構建對話交流機製。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侵犯時可以自己名義代權利主體訴訟,這可以有效解決權利主體行使訴訟權利機製不健全的問題。該組織吸收專家學者、社區代表、傳承人代表及誌願者加入,從而確保該組織具有專業化優勢。非遺權利主體以申請原則加入該組織,由組織自身進行審核決定是否保護,無論該遺產是否被認定為國家或地方各級代表名錄。“第三部門”組織的資金來源一方麵是政府財政撥款,另一方麵是以捐助、基金及商業化收益及訴訟中的賠償。同時,也鼓勵傳統社區自籌經費,用於對本社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資金需由組織統一管理、運作,資金流向主要用於資助傳承活動和宣傳活動的開展,提升公眾對非遺的認知度。組織需定期公開資金流向,接受公眾監督。政府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監管工作。

“第三部門”組織與社區、村委會或居委會相結合,普查、搜集、登記保存非遺相關資料,並根據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開展展示技藝、傳藝、學術研究等推廣與宣傳工作。製作影視宣傳資料,借助傳媒力量,宣傳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促使公眾了解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該組織可以與各級學校開展合作,尤其是與高校和科研單位中的非遺研究中心開展非遺的科學、技術研究。不斷向公眾推廣非遺知識並宣傳傳統文化現狀和傳統文化遭受的各種威脅,從而提高非遺的認知度,增強民族文化認同感。“第三部門”組織因其具有貼近民眾和社區、專業性強等一係列優勢,它所開展的保護工作對政府行政保護工作起到查漏補缺的作用,對政府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決策谘詢機構。

(作者單位:鄭州輕工業學院政法學院)

【注釋】

①郭玉軍,唐海清:“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的新突破”,《海南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48頁。

②劉朝暉:“村落社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藝術研究》,2009年第4期,第33頁。

③劉壯:“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人權價值”,《民族藝術》,2010年第2期,第2頁。

④呂俊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去主體化傾向及原因探析”,《民族藝術》,2009年第2期,第7頁。

責編/許國榮(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