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製度構建(1 / 3)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製度構建

曆史與文化

作者:馬錚

【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應劃分為權利主體和保護主體。權利主體與保護主體存在角色定位與現實功能背離的困境,這是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保護性破壞”的根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進行明確劃分,定位各自職能,構建“第三部門”組織保護模式,是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良性發展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權利主體 保護主體 第三部門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民族或群體對質樸生活的一種折射,其背後映射的是人類先知的許多生活場景和心靈鏡像以及群體的生活狀態和真實需求,對其保護關係到全人類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國際社會對此也達成了一定的共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便是對該共識的一種折射。我國於2005年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2006年成立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理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學術成果也層出不窮。但在這些成就背後,仍有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沒有解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機製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性、流變性、多樣性,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靠單一主體是無法實現的,在這其中牽扯了眾多主體,各方主體處於不同位階且職能各不相同,但現實中卻是各方主體角色定位與現實功能嚴重背離,進而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良性發展的最大製度瓶頸。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主體體係並確定各主體的功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刻不容緩。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劃分

非物質文化的流變性、公共性導致其主體的多元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基因流傳的反映,是各聚居區民眾對世代相傳的群居生活的一種文化上的映射。一些傳統習俗、節日已被全民族所認同而代代傳承,它不屬於某個集體或個人,其產生和發展是由於其所在的群體甚至相關聯的多個群體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中共同完成的,其權利主體具有不特定性。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共性也注定了其主體之爭帶有必然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這場保護運動中,除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民眾是應然保護主體外,政府、商界、媒體、學界等也已成為實然保護主體,而政府在這場運動中有著主導地位,凸顯了遺產保護的意識形態和權利話語。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需要各方主體參與方可實現,這毋庸置疑,但在現有的保護模式下,我們遇到了“主體角色定位”問題的困境,出現了“主體錯位”的現象,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進行重新劃分和定位,就尤為必要。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劃分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傳過程中,實際上麵臨兩個主體:一個是享有非遺權利的主體,另一個是保護非遺的主體。

“非遺權利主體”是在非遺的發展流傳中,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權並承擔義務的主體。非遺權利主體問題,一直存有爭議。學術界對此問題有國家說、群體說、個人說、類型化說以及群體與傳承人二元主體說等觀點。上述觀點按照不同的價值取向或是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型對權利主體作出了界定。采用國家主體、群體主體或個人主體等單一主體說,不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變性、多樣性等不確定性的特征。采用不同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適用不同主體的類型化主體說,未突出文化來源地群體和傳承人的地位。法律關係是社會關係的反映,文化來源地群體和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成和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界定上應當突出反映。二元主體結構說雖承認了群體與傳承人的地位,但忽視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國家成為權利主體的可能。本文對非遺權利主體的界定是群體、傳承人和國家三元結構模式。創造、保持傳統知識的群體或社區應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個人、組織或團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有著創新性貢獻,可以傳承人身份就創新部分享有權利。國家作為權利主體的情形應嚴格限定,隻能對於某些具有重要文化價值而又無法判定群體來源或傳承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可以成為權利主體,例如某些重要的全民族節日、民俗等。

“非遺保護主體”是指不對非遺享有所有權,但對其發展起重要推動作用的群體。“非遺權利主體”傳承發展傳統文化,防止文化基因斷流,弘揚民族文化,其本身就是一種保護非遺的行為。因此,廣義的保護主體中當然包含權利主體範疇,但從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角度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所起的作用角度分析,權利主體與狹義保護主體仍大相徑庭。權利主體是產生、傳承和發展自己傳統文化的主體,狹義保護主體並不傳承傳統知識,它們分散在各個領域,涵蓋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學術界、新聞媒體、企業和中介組織,它們基於各自所處領域的差異,憑借自身資源,通過政策、資金和智力等層麵的支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多樣化保護和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角色定位與現實功能的背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應劃分為權利主體和保護主體,兩者應有各自的角色定位和職權劃分,但在現實中,卻出現了角色功能錯位,本應承擔保護職責的主體卻越俎代庖成為了權利主體,本是具有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卻遊離在文化之外,由此出現了“越保護越破壞”的怪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