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借貸規範法律對策(2 / 3)

該條例主要利用刑事懲罰的方式打擊高利貸犯罪,其中設定了兩個高利貸界限,即年息四分八厘和年息六分,放貸人會因為違反不同的利率限製而遭受不同的懲罰。其中,若利息超過六分年息,就屬於放貸人違反其中第二十四條,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能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年”;若利息超過四分八厘年息,屬於違反第二十五條,被認定為交易屬欺詐。其規定明確了利率的上限及相關行為人的責任,使法律的操作性增強。鑒於此,人民銀行在製定《放貸人條例》時,也應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等各方麵因素,製定一個合理的利率上限,在該上限範圍內允許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從而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給民間借貸充分的自由和空間,使其發揮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探索擔保模式,規避借貸風險。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模式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和質押。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借款人往往是沒有資產用於抵押或質押,無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而選擇融資門檻較低,手續便捷的民間借貸。因此,保證擔保這種以保證人信用為基礎的擔保方式就倍受青睞。而保證擔保的風險大小則取決於保證人的信譽程度,像陝北榆林、鄂爾多斯等地,當“全民放貸,全民受害”的情形出現之後,保證人的信譽已然解決不了擔保問題,因為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可能是“跑路”者,其中曾經有實力、口碑好的老板比比皆是。因此,為了能有效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保障放貸人的權利,創新擔保模式亦是立法的重要任務之一。

而實踐中出現的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擔保模式創新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民間投資擔保公司的性質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和對他人發放貸款的業務。當然,對於該中介機構必須通過相關立法確立其合法地位,同時加強對其監管,從而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安全性。多人保證貸款及輔助擔保的擔保模式屬於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推行的一種創新擔保模式,該行的此種擔保模式將小企業貸款償還責任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製人或者大股東掛鉤,從而促使企業經營者謹慎投資。甚至要求以個人的“無限責任”擔保企業的“有限責任”,由其夫妻提供共同擔保。因此,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成立民間投資擔保公司,為民間融資業務的開展提供服務。因此可以借鑒泰隆銀行的成功經驗,並不斷探索和完善。

地方政府層麵—製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

據了解,《放貸人條例(草案)》幾年內被修改了四五次,至今還是因種種原因被擱置。有學者指出,至上而下推行金融改革有種種阻力和困難。鑒於此,陝西省人大或者政府,甚至榆林市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借鑒鄂爾多斯市的經驗,製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來應對當前的民間借貸危機,引導日後的民間借貸,使其發展更規範、更合理 。

2012年6月5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鄂爾多斯市規範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屬於國內係統規範民間借貸的首部文件,也享有國內首部“地方性民間借貸法”的美譽。該《暫行辦法》的亮點有以下四點:一是主動承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二是明確放貸人不得用非法集資等資金進行放貸,隻能利用自有資金展開放貸業務;三是探索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推動借貸的規範化、陽光化展開;四是允許自行約定利率,默認利率市場化。該辦法的出台,標誌著鄂爾多斯引領了我國民間借貸規範化的潮流,將民間借貸的事後救濟變成事前規範與引導,是探索地方性辦法解決地方性問題的有效途徑。

陝西省在製定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中,主要應包含以下一些內容:

強調民間借貸合同的規範性。在榆林市範圍內,民間借貸基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借貸雙方可能關係密切,礙於情麵或者出於信任,少則幾千多則數百萬的借款,可能一個電話就能搞定,沒有任何書麵的協議。而且好多人不習慣銀行的轉賬業務,喜歡現金交付,連銀行的存款憑條都沒有,借貸危機爆發後,信任危機也隨之而來,而此時的出借人隻能是啞巴吃黃連。當然大部分民間借貸合同的表現形式基本上都是一張簡單的借據,載明:“今借到張三人民幣拾萬元(100000元)。利息3分/月。李四,2010年6月1日。”關於借款金額,基本沒有人會出錯,但有些人會忽略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時間,為借貸糾紛埋下隱患。因此,借貸雙方最好訂立完備的書麵協議,以減少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借貸合同應包括的內容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是否有償,有償的話,具體利率及結息方式;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