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販賣兒童是否應判“死刑”(3 / 3)

減少販賣兒童的措施

“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一詞,一時間成為網絡的熱搜詞,這和人們爆發的正義感有關,同時也和人們對人販子的痛恨有關,但是“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這一說法還是太過偏激。人們在譴責各種過激社會現象的時候,是否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得當,自己的行為是否理性?在對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上,罪行嚴重者,最高可以處以死刑,但對“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這個觀點,我們還是應該站在理性的角度思考更好的解決辦法。通過對兒童所處環境以及存在的問題和販賣兒童猖獗的原因的分析,可總結以下幾點可行措施:

加強思想解放,改變思想觀念。在查看眾多被拐兒童的資料中,我們可以發現男童被拐的人數遠遠大於女童被拐的人數,這是因為受到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許多人認為隻有兒子可以傳宗接代,傳遞香火。從這裏可以看出傳統的“重男輕女”的思想觀念依然存在。社會需要繼續改變這種思想觀念,加強現代社會“男女平等”思想的傳播,大力宣講生女孩的幸福感更高。再者,需要改變沒有孩子家庭的思想觀念,現代社會沒有孩子的夫妻,可以通過正常的手續去福利院領養孩子,沒有必要去花錢買孩子,且買來的孩子是黑戶,沒有辦法上戶口、辦理身份證,對孩子的上學、出行都會造成影響,甚至是長大後都沒辦法娶妻生子。把孩子買來了,隨時都提心吊膽,害怕孩子的親身父母找來,害怕被公安機關發現等,這些都是買孩子帶來的一係列的問題。這種行為不僅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影響,更是對別人家庭的破壞。領養一個孩子,能夠避免類似以上的諸多問題。

公安機關加大力度,嚴查嚴懲。公安機關在打擊販賣兒童罪犯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對各地兒童人口進行篩查的方式,來找出某些兒童是否為被拐兒童。拐賣而來的兒童是沒有戶口的,因此,當地的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通過走訪的形式,對所管轄地區的人口進行篩查,查找沒有戶口的人員,並核查沒有戶口的原因,看是否存在被拐賣者,一經發現立刻采取措施。這是通過對人口嚴查的方式,進行拐賣人口篩查。另一種辦法就是對購買方實行嚴懲不貸的處罰,究其原因就是有市場才會有買賣,反之,沒有了市場,那買賣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要從根源上阻絕販賣兒童的買方市場,對被發現的買方給予嚴厲處罰,使之杜絕購買兒童的想法,讓販賣兒童沒有市場可行。

發動社會的力量,幫助尋找兒童。從新聞、報紙中看到的尋親故事,很多都是花了很長的時間,在尋子的道路上,就如同在大海撈針一樣,一個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幸運者在幾十年後還可以團聚,不幸的家庭甚至一輩子都無緣與子女相見。因此,在這裏我們應該發動社會的力量,通過電視、網絡的形式將被拐孩子的信息散播出去,讓全體社會成員都來幫忙留意,幫忙尋找,這樣找回的幾率也會大很多。

結語

國家在對兒童生命安全保護上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過,如法律上提高人販違法的成本,管理上加大治安打擊力度,社會上破除陳風陋習等等,通過媒體我們也經常看到公安機關破獲販賣兒童案件,以及對案犯的審判。人們往往會對侵害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犯罪行為,產生巨大的感觸,容易情緒激動,在思考相關問題時極易感性化。而法律就是讓大家用理性思維去戰勝感性思維,用法律的角度去理性思考,這樣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對於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固然有其一定的威懾力,然而想要用簡單粗暴的依靠死刑這種極端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顯然是將法律過度理想化。在法治健全的國家,法律對待每一個人乃至罪犯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健全法律意識的層麵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作者單位:北華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靳婷:“簡評打擊販賣兒童犯罪的域外司法實踐”,《中國檢察官》,2011年第4期。

②黃薇:“跨國收養中兒童送養事前監管製度的法律思考”,廣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

③冉妮莉:“共同犯罪的死刑適用”,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

④“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報》,2015年2月28日。

⑤劉然:“嬰兒送養與拐賣兒童的法律界定”,《法製與社會》,2014年第12期。

⑥“還原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黑色供應鏈”,《法製日報》,2011年8月10日。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