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販賣兒童是否應判“死刑”(2 / 3)

對販賣兒童處以死刑的價值性分析

在對人口拐賣犯罪行為的懲戒上,我國相關法律有著具體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的;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從以上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販賣兒童的最高刑罰是處以死刑。近年來,人們對販賣兒童的關注度非常高,有人提出“販賣兒童者一律死刑”的說法,人們對此看法各不相同,有人憤怒的表示讚同,有人理性的認為不支持,但大多數人都是不支持販賣兒童處以死刑。對此法學博士薑曉妍女士表示不支持,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懾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則人販就會被逼成為亡命之徒,這無疑會置被拐的孩子陷入更加危險的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困難;最後,出於對程序法的肯定,應在心理上對犯罪嫌疑人有一種無罪推定情結,不管多麼罪大惡極的嫌疑人都要給予辯護的機會,而不能一律判死刑。對此種說法,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世渠表示,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就此話題陳世渠在接受廣州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可以判處死刑。並不是說當前我國對人販子的處罰不夠嚴厲,實際上,這些年國家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一直都是從重處罰。提出這個建議的初衷就是,今後在處罰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時應多使用死刑。

販賣兒童判死刑,感性掩蓋理性。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死刑也不是解決一切的辦法。平安健康是人們一生的追求和幸福所在,眾人站出來對此事發表自己的看法,表示了國民對國家發展動態的關心,對自己生活環境的關心,但在各自發表意見的時候能夠理性的思考,在這個法治、理性的社會,極端的方式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造成社會的恐慌和不穩定,今天的目標是“人販子”,下次就有可能是“反黨分子”、“奸商”等不法行為者,這和當年的“文字獄”沒什麼區別,隻會造成人心惶惶,國家混亂不堪的局麵。

“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不合法律要求。影視作品如《親愛的》《失孤》等,不僅還原了被拐賣兒童家庭的不幸現狀,也引起人們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的痛恨和憤慨。人們欲將販賣兒童者置於死地的心情非常可以理解,但洶湧的民意並不代表理性思考。人們這種正義感的表現,非常符合國家對法治精神的倡導,但將販賣兒童者一律處以死刑,不僅對兒童的解救沒有任何幫助,反而還會害了孩子,與國家倡導的法製教育相違背。

國家製定刑法的目的,是在於保障所有的犯罪行為人,在相同的犯罪情節中可以受到一致對待,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中應該有不同的刑法處罰,因此,法律對定罪有兩大原則性要求:一是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定罪,就是說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定罪,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二是量罪、量責、量刑,用通俗易懂的話講,就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擔多大的責任,法律就給予相應的刑罰。“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無法體現刑法的差異性,對於販賣兒童者的定罪,必須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搜集相關證據資料,經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審判,根據其所犯的罪行來量刑定罪。

“死刑”無法安慰家屬。從家屬的角度考慮,所有被拐兒童的家屬最為關心的並不是販賣兒童者最後刑罰的輕重,而是自己的孩子能否和自己團圓。如果執行“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對於販賣兒童者來說,販賣一個兒童是死,販賣兩個也是死,在沒有退路的情況下,隻有販賣更多的兒童,獲得更大的利益,反而不利於罪犯的改過自新,容易造成反噬的效果。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對犯罪實行量罪量刑的處罰,會更加有利於罪犯的洗心革麵,更加有利於找回被拐兒童,使家庭破鏡重圓。

大多數人覺得販賣兒童者應一律判處死刑,其實是從主觀上覺得死刑對罪犯的震懾效果更好,但根據司法調查資料顯示,死刑與犯罪率並沒有必然的聯係,例如荷蘭在廢除死刑的前十年,謀殺罪並沒有像人們擔心的那樣有增長的趨勢,反而下降了不少。這說明了死刑不僅不能對罪犯起到震懾的效果,取消死刑反而對犯罪行為的改善有利。

“販賣兒童判死刑”治標不治本。大家在聽到販賣兒童的故事時,對販賣兒童者都表示深惡痛絕,甚至在第一時間看到“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的時候,都表示極大的認可,在朋友圈中進行轉發、擴散,想讓所有自己認識的人和認識自己的人來關注這件事。但是當冷靜下來的時候,再對這件事進行思考,卻不認為“販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是一件理智的事情,是否真的可以做到杜絕兒童拐賣的事情發生,其實並不一定,從古代到現在,謀殺在刑法中一直都是被判為死刑,可謀殺的行為並沒有的到遏製。因此,“販賣兒童判死刑”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無法滅絕販賣兒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