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網絡侵權主體的概念及其注意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絡侵權主體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即網絡侵權主體是實施了網絡侵權行為的個人或者組織,具體包括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網絡用戶又包括法人用戶、社會組織、自然人用戶,法人用戶、社會組織均具有網絡侵權行為的能力和責任承擔能力,自然人用戶如果年滿18周歲則同時具有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能力。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相關規定卻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處。為此,當前應明確網絡侵權相關主體的概念,避免產生分歧,在司法實踐中統一其名稱,避免網絡侵權主體的混淆。此外,網絡侵權的主體主要是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的範圍極為廣泛,而後者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和需要履行相應義務。當前,可從如下方麵完善主體的注意義務:一是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第三方製作消息的審查義務;二是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告知義務;三是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侵權行為主體注冊資料的義務。
確立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原則和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在認定網絡侵權行為責任之時,必須嚴格調查確認侵權行為發生地,把管轄和實質性損害相聯係而不應與計算機終端等侵權結果擴散地之間相聯係。在管轄原則的適用過程中,針對不同區域的主體可以確定主要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除此之外,應該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所采用的被告之一住所地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審理,否則,不僅花費較多的訴訟時間,同時還可給訴訟當事人造成許多額外的負擔。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進行懲戒,避免此類情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增加對方當事人的成本。在確立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原則的同時,還必須明確網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本位主義的法律價值取向已經逐步形成,在此過程中逐步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三種基本的歸責形式。網絡侵權責任製度到底應該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必須按照《侵權責任法》中所認定的規定進行確認,據該法的相關規定,通常情形下應該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規則原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進行規製。因為,采取過錯責任為主要歸責原則能夠實現我國網絡信息傳播業的健康長遠發展,在此方麵,我國和世界上其他先進國家之間還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予以切實關注。在一般網絡侵權行為中采取過錯責任原則,能夠較好地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在此過錯責任規製之下要求網絡侵權行為人能夠采取相應的事後補救措施,有利於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和完善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的規定,網絡侵權行為中侵權行為人須承擔的責任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而本文討論的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包括網絡侵權責任在內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損失等。當前,應對上述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明確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停止侵害的責任承擔,在法院對網絡侵權案件做出判決前,可由相關司法機關發布臨時禁令以停止侵害行為;二是受侵權人有權要求網絡侵權行為人提供侵權信息的來源和散布情況,掌握這些情況後有利於計算賠償金額,能夠有效地、更好地對受害人的權益提供救濟;三是網絡侵權行為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主體有權提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的要求;四是網絡侵權行為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民事主體可依法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經審理後侵權行為主體必須賠償損失。“網絡的特殊性導致了法定賠償製度在解決網絡侵權損害賠償方麵將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④構成網絡侵權行為的,由侵權行為人對合法權益受損人作出法律規定的一個賠償數額,在無法查明具體受損數額時,綜合考慮構成要件、性質、侵權行為人過錯程度等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作者為樂山師範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中國世界遺產保護法律法規體係化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2XFX005)
【注釋】
①立新:《侵權責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02頁。
②付子堂:《法理學高階》,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5頁。
③苑廣闊:“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光明網,2014年10月27日。
④劉滿達,劉海林:“論網上著作權損害中的法定賠償製度”,《學習探索》,2010年第1期。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