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製網絡侵權行為存在的困境。網絡在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相應地產生了許多法律和社會問題,按照當前《侵權責任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治理和規製網絡侵權行為依然存在巨大困境。《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網絡侵權相關問題,這就表明我國立法者已經充分認識到了依法規製網絡侵權行為的極端重要性,為此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但是,《侵權責任法》中涉及網絡侵權責任規製的法條僅有1條,和先進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較而言顯得嚴重滯後,該條規定較為籠統、簡單、不便於具體規製網絡侵權行為之時操作,無法解決當前網絡侵權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且,並未針對網絡侵權行為製定專門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出台之前,《民法通則》第六章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了侵權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章的規定成為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依據。2000年,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經過2003年、2006年的修訂後,明確網絡侵權行為主體的歸責中采取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的條件及其範圍,但《解釋》僅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立法。2009年頒行《侵權責任法》之時,並未明確規定網絡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網絡侵權責任的承擔方麵,當前主要是按照《民法通則》、《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的規定判定。《辦法》出台於2005年,規定網絡服務和信息提供者均具有幫助輔助義務,規定了兩者各自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同時還規定了處罰規定和免除責任的情形,還第一次提出了網絡內容提供者的通知和反通知義務。但是,出台於2005年的《辦法》,在許多規定上已經嚴重滯後於當前實際,無法滿足依法治理和規製網絡侵權行為的現實需求。
依法規製網絡侵權行為的路徑構想
健全完善網絡侵權責任相關立法。目前我國還未製定出台完備的保護網絡安全的基本法律,網絡侵權責任的規製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規、司法解釋,其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網絡迅速發展、網絡侵權案件頻發多發的現實。當前我國主要通過“兩高”司法解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為主的法製體係對網絡侵權行為進行調整,由於這些規定較為寬泛、不夠具體細致,因而導致現實中遇到的許多網絡侵權責任問題無法依據現有規定來進行處理。除此之外,相關法律規定並未明確網絡侵權責任中侵犯他人人格權行為的懲戒措施,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範在網絡侵權責任問題的調整中嚴重缺位。對於網絡侵權行為的定性及其責任承擔,《侵權行為法》第三十六條做出了較為原則籠統的規定,雖然極大地彌補了立法的空白,相較於之前已經有力地彰顯了網絡侵權責任立法的巨大進步,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規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侵權行為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然過於簡單,規定了網絡侵權行為的主體、歸責原則、責任形態方麵的內容,但是,僅僅通過1個法條對變化萬千的網絡侵權行為進行調整很顯然是極其不現實的。為此,筆者建議我國盡快抓緊研究製定一部對網絡侵權責任進行規製的單行法律即《網絡侵權責任法》,或者對現有《侵權責任法》進行修訂完善,全麵、明確、具體規定網絡侵權的主體客體、侵權行為、歸責原則、認定程序、責任承擔等內容。與此同時,由於互聯網的發展十分迅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隨著網絡發展的變化及時製定出台立法解釋,“兩高”及時製定出台司法解釋予以調整。
切實加強網絡道德建設和網絡法製宣傳。在健全完善立法的同時,切實加強網絡道德建設,從道德層麵上對依法規製網絡侵權行為進行有益的補充。互聯網的發展極其迅速,其具有虛擬性、變化性,通過法律對網絡侵權行為進行規製無疑是首選策略,但是法律規製能夠發揮的作用畢竟也是有限的,網絡用戶道德對網絡虛擬社會的調整亦能發揮不容忽視的作用。近些年來,網絡上之所以頻發多發網絡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通過網絡對他人造成嚴重損害,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侵權人的網絡道德缺失,為此,我們必須切實加強網絡道德建設,讓人們知道網絡雖然是虛擬社會、虛擬空間,但是和社會現實緊密相聯。當前,應著重製定實施網絡道德建設、網絡道德宣傳的政策,通過公益廣告、宣傳冊、社區宣傳欄、門戶網站宣傳等多種方式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各網絡媒體切實加強行業自律。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央網信辦主任魯煒就曾經表示:“要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全麵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③”我們應進一步加強網絡法製宣傳,讓人們充分認識到網絡上的行為也受到法律規製,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