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使用數額較大的錯誤彙款。對於侵占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具體規定。以下以上海和浙江兩個地區為例:在上海,2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為數額較大,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在浙江,2012年《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規定,侵占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侵占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除此之外,實務中職務侵占罪的量刑起點,還是參照199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5000元~2萬元作為數額較大的範圍。而侵占罪屬於自訴性犯罪且其危害性一般比職務侵占罪要輕,因此其量刑起點必然相比職務侵占罪要高一些。結合上海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該試行意見已頒布十多年的考慮,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以2萬元作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20萬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是適宜的。
此外,在使用錯誤彙款達到數額較大但是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時,成立侵占罪還要求客觀方麵必須具備“拒不退還”這一要件。此種類型的侵占罪成立標誌在於,當行為人已經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時,經他人要求退還或交出,卻仍然不退還或交出。⑥在此情形下,“拒不退還”的認定就成為民事不法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但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客觀性行為來進行認定。比如在日本刑法理論中,“侵占”是侵占委托物罪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對於侵占的含義,通說采取取得行為說,即認為用於實現非法取得之意思的所有行為,均是侵占;少數說采取越權行為說。⑦具體到中國語境中,即可以認定行為人實施了侵占行為,但是,在權利人請求退還保管物時,行為人若未明確表示不還而是將出賣、贈與的他人財物追回並返還時,則不應評價行為人存在拒不退還的客觀行為,也就不應認定為構成侵占罪。
第二,使用錯誤彙款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侵占罪的犯罪構成,在侵占對象的價值為“數額巨大”或者行為人有其他嚴重情節時,不需要具備拒不退還這一要件即可認定行為人構成侵占罪,在此種情況下隻需認定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即可。因此,在錯誤彙款的場合,例如行為人將他人達到數額巨大(例如50萬元)的錯誤彙款予以轉賬或者取出後使用的,即構成侵占罪而無需考慮行為人是否拒不退還不當利益。此外,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後半段規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相對而言,其規定的是一種加重量刑的情形,對於侵占罪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理解,應以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因為與侵占數額巨大的財物一樣同屬於加重量刑的情節,所以在實質上應與侵占數額巨大的財物的行為在危害性程度上基本一致。對此,可以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發布的《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規定,在《意見》中,規定了關於“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的;嚴重情節的其它情形。借鑒上麵所述的情形,我們認為侵占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數額較大的;將侵占的財物用於犯罪行為,數額較大的;將侵占的財物惡意使用,數額較大且無法退還的;屬於嚴重情節的其它情形。具體到使用錯誤彙款的情形中,同樣可以上述標準為參照判斷。
因此,使用錯誤彙款的行為應從三個層次進行分析:錯誤彙款的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即一般在2萬元以下時,僅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權利人可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錯誤彙款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且行為人經權利人或者相關部門要求後仍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屬於一般量刑幅度,行為人可提起刑事自訴或者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錯誤彙款的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即一般在20萬元以上時,或者行為人具有上述嚴重情節時,構成侵占罪,屬於加重量刑幅度。
認定使用錯誤彙款行為一概構成犯罪的觀點值得商榷
存款的占有及相關問題。如前所述,對於錯誤彙款的問題,一般是從“存款的占有”這一角度出發進行展開論證。黎宏教授認為發生錯誤彙款的情形下,存款的占有仍然屬於存款的名義人,因此,在錯誤彙款已經進入收款人賬戶之內的情況中,收款人作為存款的名義人對於錯誤彙款同樣存在占有。收款人將錯誤彙款領走,銀行和收款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違法問題,而彙款人與收款人之間則形成不當得利問題。⑧但是黑靜潔博士將存款占有分為存款債權占有和存款現金占有。存款名義人享有存款債權的占有,而銀行享有存款現金的占有。認為在發生錯誤彙款時,收款人就是存款的名義人,在收款人未將錯誤的彙款取走之前,享有對他人存款債權合法占有,但是如果將錯誤彙款取走,那麼合法占有就會演變為非法所有,應構成侵占罪。⑨此外,陳洪兵教授從占有和所有的角度分析,指出錯誤彙款的收款人並非通過侵權的方式取得該彙款,但收款人並不是該存款的所有者,如果收款人以所有人的名義對該存款進行處分,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⑩通過以上觀點梳理,發現不同學者討論這一問題時均將焦點集中於存款的占有、所有以及取款權限等內容,得出結論後再論證收款人使用錯誤彙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