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一個良好的法律製度的構建需要三個方麵的要素,立法、執法與司法。立法是前提、基礎與依據,執法是引導、管理與監督,司法是評價、懲罰與教育。我國必須以《公司法》、《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社會保障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作為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製度的基石;環保部門、工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則是企業社會責任製度中的執法部門,是企業社會責任法治製度的引導者、管理者與督促者;司法作為法律的最後一道屏障,同樣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法治製度的“終極殺手鐧”,即違法必究。司法機關對那些脫離企業社會責任法製體係的損害社會的行為給予評價與判斷,施以懲罰,並教育其改正,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簡單而言,立法是企業社會責任製度的基石,執法是過程,司法是保障。因為任何一項製度,都需要執行力以保證製度的推行與實施。也就是說,隻有立法、執法與司法緊密結合、無縫對接,企業社會責任製度的構建才具有完整性、實踐性與可操作性,製度框架內的法律法規才能獲得能動性與生命力,從紙麵、文字或是人們的語言中升騰出來,成為企業內部管理與外部經營的無形鎖鏈,實現其引導、約束、評價的作用,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督促企業自覺以整個社會的利益為出發點與落腳點,為實現其終極價值與最高成就而努力。
最後,加強對企業的普法宣傳,提高企業的尚法意識與社會責任意識,使企業明確自身定位與價值,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法律作為社會習慣和思想的結晶,是一種具有強製執行力的社會準則,但是它也需要得到社會主體的肯定、認可與信賴,融入社會主體的生產生活。隻有這樣,法律才會被賦予能動性,成為規範、約束企業內部管理與外部運營的日常守則,潛移默化地引導企業展開管理與運營,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力,企業就能自覺遵守法的理念與法律法規,積極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因為是在人們行為習慣中潛移默化形成的,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種必需品。它具有一種神奇的力量,能夠體現著一個民族的精神麵貌。④簡言之,“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⑤。
我國國民的尚法意識普遍不高,尚法理念也未能普遍存在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素是企業,因此,企業對社會主義法治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針對企業缺乏尚法意識與社會責任感的現狀,必須加強對企業的普法宣傳,以社會本位思想為切入點,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並重,對企業展開針對性強、實效性好、靈活多樣的普法教育,培養、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與法律精神,拓展、拓深企業的法律知識,提高企業的尚法意識與社會責任意識,使企業明確自身定位與價值,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使命感與歸屬感,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法理念的發展與進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並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會衍生出更多的新問題。由於法的滯後性,我們並不能單純地依靠法律來規範、約束企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與發展,還需要我們大家共同的努力!
(作者單位:西藏民族大學)
【注釋】
①雷馳:“‘一體兩麵’的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法的進化”,《中外法學》,2008年第1期,第52頁。
②譚玲:“對司法裁判中適用‘公司社會責任’條款的思考”,《法學論壇》,2010年第2期,第48頁。
③朱慈蘊:“公司的社會責任:遊走於法律責任與道德準則之間”,《中外法學》,2008年第1期,第31~32頁。
④[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73頁。
⑤卞建林:“我國司法權威的缺失與樹立”,《法學論壇》,2010年第1期,第5頁。
責編/許國榮(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