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社會責任強化法律路徑探索(2 / 3)

依據《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公司在謀求利潤最大化之外,有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②。不得不承認,“借助於法律手段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無疑是一種極為直接的約束方式”③。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既是為企業的內部管理與外部經營提供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也是為了規範企業的內部管理與外部經營,完善企業的社會責任機製,引導企業的發展方向,推動企業做出有益於社會的行為,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互動與循環,最終推動社會的成長與進步。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原因解析

改革開放後,企業作為社會的基本元素,為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做出了長足貢獻。但不容忽視的是,企業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部分企業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追逐利潤最大化,唯利是圖,自私自利,不僅忽視產品質量、以次充好、弄虛作假、欺騙客戶與消費者,還缺少環保與可持續發展意識,在技術落後、設備陳舊的情況下,依然堅持粗放式的經營模式,以犧牲資源與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利益,危及生態平衡。同時,部分企業同樣缺乏合法用工、尊重員工的意識,員工工作不僅嚴重超時超標,且勞動報酬低於相關標準,其社會保障也不到位,侵犯員工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的事也時有發生。另外,部分企業隻注重自身,忽視社會,缺少回報社會的愛心,不關注社會公益事業,甚至把公益事業視為企業的額外負擔。這些現象無不在說明,我國部分企業缺乏尚法理念與社會責任意識,忽視社會責任,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員工侵權、環境保護等事件相繼頻發。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程中,我國高度重視法治建設,製定了《公司法》、《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社會保障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涉及企業用工、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各方麵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教育、指引、評價、強製企業行為,促進企業認識、明確自身價值並積極主動履行社會責任。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確實對規範、約束企業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製度還不夠成熟,市場經濟的法治建設也不夠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並不完備。針對企業社會責任,還存在諸多漏洞。如我國將社會責任納入經濟立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承擔社會責任,這確實是我國經濟立法的重大進步。但是,在《公司法》中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而存在,其內涵、外延、規範、準則及相關細則與製度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企業及其監管機構在麵對社會責任的問題時都無所適從,部分企業更是趁機鑽法律的漏洞,謀取私利,罔顧社會利益。立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前提與基礎,因而,必須盡快完善經濟立法,讓法律的陽光普照企業的每一行為,讓所有企業能夠走規範化道路。

強化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路徑

首先,完善經濟立法,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外延及行為細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於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意誌,因此其約束力是普遍的,其約束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法律以各種方式、渠道全麵影響著每一個社會元素的日常生活與整個人類社會。因而,法律健全、完善、成熟與否,對整個社會、國家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企業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元素之一,同樣受到法律的規範、指引、約束、評價與教育。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針,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法治也是企業行為的最基本行為準則,而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經濟的前提與基礎。

但是,在現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製度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缺乏相應的細則與規範支撐,導致企業不僅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更是由於沒有相應的評價製度與約束體係,使企業社會責任這一原則隻是停留在靜態法的狀態,而沒有轉變成為動態的法。因而,我們需要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範圍及意義,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力度,製定詳細的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細則,並製定相應的懲罰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在創造效益的同時承擔其相應的社會責任,使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化、清晰化、詳盡化與全麵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為企業及其監管機構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以法律為依據,構建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企業社會責任製度,給予製度支撐,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任何社會準則、規範都需要製度的支撐,否則隻能是一紙空文,法律也不例外。但是,製度並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一種帶有價值判斷的社會構建,具有人為性、社會性與公眾性。法律作為我國唯一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的社會準則,其製度體係也是人為構建的,隻不過這種構建是經過公議的,具有全民效力,對自然人、法人等社會公眾與團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與製約性,並由國家機器保障實施,具有極強的規範性、評價性與強製性。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法之後,還需要依據這些法律法規構建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企業社會責任製度,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給予製度支撐。隻有這樣,靜態的法才能成為動態的法,踐行法的引導性、調節性、規範性、約束性與評價性,使之成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規範準則與行為模式,並內化為企業文化,深入根植於企業的內部管理與外部運營,使企業能夠自覺地對員工、客戶、消費者與社會負責,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履行自身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