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醫患矛盾本質及其法治化解決策略(3 / 3)

執法。嚴格、公正的執法是解決醫患矛盾的關鍵,再好的法律法規得不到很好的執行最後也隻是一紙空文,特別是執法不嚴導致了醫方或者患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法得到及時合理的法律救助,違法者得不到法律的嚴懲。如此,惡者更強、善者愈弱,國家法律的公信力必然下降。於是,醫患雙方必然選擇其他的途徑來解決問題,這也是“醫鬧”能趁虛而入、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而這樣的惡性發展的結果必然使醫患矛盾愈演愈烈,後果也更加嚴重,處理也更加複雜和困難。可見,處理醫患矛盾必須嚴格執法,維護法律的權威,利用法律規範醫患之間的平等權利,逐步緩解醫患矛盾。

首先,要設立專門醫患調解機構,組織專業的人員。由於醫患矛盾的特殊性,要求調解人員既要有紮實的法律素養,也要具備一定的醫學基礎,因此,在人員組成上一定要全麵,這是嚴格執法的關鍵。同時,這種醫患調解機構,一定是獨立於醫療行政管理部門獨立於醫患關係之外的第三方管理機構。這就避免了傳統由衛生主管部門處理醫患矛盾產生的“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的純粹從政治角度考慮的不合理局麵,在醫療鑒定上,也避免了“醫療親友團”的令患者不信任的鑒定結果的尷尬。

其次,專業的調解機構在處理醫患矛盾時,要堅決從事實出發、從法律出發,公平處理。決不能縱容某一方的違法行為或者是打擦邊球的行為,也不能被輿論牽著鼻子走,去寬容或者同情某一方。

最後,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不能總等到矛盾發生後在去“救火”,而是要在矛盾發生前就嚴格“防火”。這主要表現在加強對醫院日常規範治療程序的監督;嚴肅醫院各項費用的審批製度,堅決杜絕亂收費給患者帶來過重的經濟負擔;加大藥價的查處力度,徹底理清醫院與藥廠之間的經濟亂象;規範醫生的操作規範,依法嚴肅處理吃回扣等不法現象;規範醫患之間溝通,加強對患者及家屬的心理輔導,從根源上杜絕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醫患矛盾,尤其是患者過激行為的發生。如此,嚴格執法,必將逐步遏製醫患矛盾的惡性循環。

守法。無論執法多麼公正嚴明,其實都是一種“馬後炮”的行為,客觀上,對醫患雙方的傷害都已無法挽回,特別是生命的逝去,更是無可複製。所以,真正解決醫患矛盾的良方是不發生醫患矛盾,而不發生醫患矛盾的唯一措施就是醫患雙方都能做到依法做事。醫院能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規範治病,堅決杜絕不負責任、亂開藥方、過度治療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並堅決做到整個治療的過程能公開透明,及時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能在治療的過程中采用誇大病情等手段引導患者及其家屬使用進口昂貴藥品以求高提成,或者使用大處方對患者進行過度治療對其身體造成潛在的傷害。從法律上講,這實際上對患者產生的危害不亞於商業欺詐和人身傷害,必須堅決遏製,特別是要從醫學生抓起,深刻認識到“醫學生是未來的醫務工作者,提高醫學生的法律素質,對於緩解醫患矛盾,減少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具有重要意義。”④

從患者方麵來講,患者能做到知法守法,那麼在具體的治療過程中,就會比較理性和克製,能及時與醫方溝通,合理合法獲得醫生的治療方案和治療進展,既能有效避免醫方的過度治療和大處方,又能避免因誤會而產生的糾紛和矛盾。即使遇到不測,也能正確區分是治療的失誤還是真的無力回天,假如是醫院的失誤,也能依法爭取賠償而不會采取過激的行為和不法的方式;假如是無力回天,也能保持理性,明白醫生不是萬能的這一最簡單的道理。可見,隻有守法,醫患之間才能在矛盾發生前就理性處理。因此,醫患雙方的守法是解決醫患矛盾的最根本的策略。

(作者為新疆警官學院法律係副教授)

【注釋】

①顏婕,田清華,李詠:“對當前醫患矛盾關係的思考”,《西部醫學》,2011年第8期。

②鄭雪倩,劉宇,苗麗亞等:“醫院要用法律途徑應對醫鬧 ‘直麵醫患矛盾升級,尋求化解良策’多方對話(之二)”,《中國醫院院長》,2007年第17期。

③馬麗玫:“解決醫患矛盾還需法律之劍”,《中國中醫藥報》,2005年10月14日。

④張妍霞,倪豔波:“提高醫學生法律素質 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價值工程》,2014年第20期。

責編/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