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層麵上,首先要增加國有企業考核中境外業績的權重。境外資產的效率會受到境內母公司的考核壓力影響。目前,我國對國有企業的考核指標並沒有單獨涉及境外資產。對國有企業領導來說,即便境外資產出了些問題,如果境內資產效益良好,那麼對其考核結果沒有較大影響。這種機製不利於提高境外資產的經營效益。因此,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考核的過程中,不能將境外資產運營僅視作境內資產在境外的普通延伸,而是必須建立起一套符合國家利益、更加全麵、兼顧境內外法律監管體係的境外國有資產考核指標,加大對境外國有資產的考核權重,提高境外國有企業的運營效率,從而進一步降低海外國有資產的流失風險。
其次,設立境外資產監管部門強化以中央企業為代表的國有企業境外監管,增強我國境外資產的運營效率,有效防範境外資產流失風險。目前,境外資產的監管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但這樣的多頭管理格局,使得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站在國家利益的角度進行統籌規劃。這種情況下,單獨設置境外資產監管部門的意義就顯得舉足輕重,部門的核心職能是站在國家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協調管理境外資產麵臨的各種問題。例如,國資委可以下設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強化境外國資管理,實現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監管工作與其他部委境外監管工作上的無縫對接,從而形成一套有效的境外國有資產監管模式。
企業層麵上,首先要明確中央企業境外經營的戰略目標。對於中央企業來說,境外投資的戰略決策環節對於防範境外國有資產流失至關重要。在決定進行境外投資前,中央企業應對自身跨國經營戰略進行深入地分析,製定明確清晰的境外經營策略,並確保其符合國資委對該中央企業的戰略定位。中央企業還應明確其海外投資項目的選擇標準,切實實現海外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此外,中央企業還要仔細分析可能麵臨的主要政治風險和彙率風險等,增強自身跨境運營的能力。
其次要完善境內母公司治理結構。境外投資決策機製的合理性和決策內容的科學性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其境內母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影響。加強集團公司的董事會建設是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問題的關鍵措施之一。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會受到董事會成員的背景和董事會結構的影響,而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結構單一,絕大多數董事不是國企高管,就是政府官員,年齡還偏大。這樣的董事會很容易形成行政官僚氛圍,知識結構老化,不利於科學決策,提升決策質量。中央企業可以通過引入多元化背景的外部董事,發揮外部董事的優勢,從而完善董事會的製衡機製。要整合國有企業多元化監督係統。我國央企的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機製存在多元化的現象,突出表現為重複設置監督機構和內部監督權力過於分散。為了有效地加強內部監督,可以考慮將分散的監督權力整合進監事會中,通過企業的監事會整合成一個監管體係。
此外,境外子公司內部控製製度的構建應該與其海外環境和海外業務的特點相結合。企業內部控製製度中和境外國有資產相關的製度包括:境外產權等級、境外產權轉讓、境外資金劃撥和境外采購等製度。較強的防範意識和完善、嚴格的內控製度等,這些製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範境外國有資產的流失。境外企業必須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製度,確保境外分支機構的財務信息可以及時準確地傳達總部,以便總部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問題並采取相應行動。最後,還應構建起境外企業的權力製衡機製,防止境外企業負責人出現權力過大的問題。此外,境外企業還可以考慮構建多元化股權機製,以實現權力的製衡。
保證境外子公司和總部之間的信息溝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也非常重要。為了確保信息溝通的準確性,必須完善境外審計製度,同時,進一步完善內控程序並保證更高質量的財務信息。此外,國內企業還應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對海外分支的資金、業務和財務的實時監控,及時發現海外公司存在的問題和製度缺陷。
最後,還應該強化境外業務的多重審計製度。對於境外子公司來說,內部審計主要側重於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內控製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以發現存在的相關問題。除了進行內部審計外,還要通過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境外子公司進行全麵的審計,從而幫助國內企業更為準確地認識境外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此外,針對境外國有資產還可以建立一整套境外國有資產司法監督機製,對境外企業的經營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提高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係數。
(作者分別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私募投資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本文係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項目“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監管問題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3YJA630146)
責編/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