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國有企業海外投資失敗的典型案例更是在警醒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境外投資時要謹慎決策,並加強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避免境外國有資產的流失。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給國有資產帶來5.54億美元損失;2009年,中鋁收購力拓失敗,不得不為海外收購的失敗而承擔巨額的虧損。2007年11月平安收購富通,到2009年2月,238億元的投資僅剩10億元。2011年,中國鐵建承建的沙特輕軌項目,因為實際工程數量的增加,虧損近42億元。2013年,在阿根廷的動車組采購招標會上,中國南車開出127萬美元/輛的超低價,比中國北車報價230萬美元/輛的報價低了近一半。中央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不僅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境外國有資產經營效率的低下,而且由於中國南車、中國北車同屬國資委管轄,屬於中央企業,這種行為在國際上對中國企業的品牌聲譽造成不利影響。2014年12月,國家主管政府部門整合了中國南車和中國北車,合並為中國中車股份有限公司,南北車之間海外市場的惡意競爭愈演愈烈是一個重要原因。
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防範境外國有資產的流失首先要弄清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導致境外央企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較為複雜,具體總結如下:
首先,央企在境外的投資決策失誤是導致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東道國的經營環境與母國在政治、經濟以及文化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中國很多國有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沒有對這些差異進行足夠的準備,沒有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足夠的準備,在投資決策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這正是許多海外並購失敗的原因。除了國際環境與國內環境的差異,國際投資環境複雜多變、經濟上的彙率動蕩、東道國政局政策的瞬息萬變都會增大決策風險。
其次,國有企業產權機製導致監督缺位。從委托代理的角度來看,國有資產的產權是公共產權,沒有明確的個人產權主體,這就直接導致了委托人對代理人有效監督動力不足。由境內投資主體委托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者來運營境外的國有資產,這種委托代理關係,容易使二者之間產生信息不對稱,從而使境外國有資產存在流失的潛在隱患。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主體缺位問題始終沒有很好地予以解決,是造成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內在原因。
此外,中央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現階段的國有企業改革一直致力於構建現代企業製度。但是目前中央企業公司治理情況還不盡如人意。董事會、監事會等製度往往還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等組織結構之間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製衡監督機製。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減弱了企業內部控製的效率,難以有效地評估和規避風險,增加了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
最後,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客觀難度大。由於距離遙遠、信息不對稱,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難度遠遠超過境內國有資產的監管難度。此外,在法律法規上,目前我國針對境外央企國有資產的監管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體係,加之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權力被分割在國資委、商務部、外管局、海關等不同部門,這種分割導致政府部門間、政府和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形成一些監管盲區,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對境外企業的監管職能。
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監管與防範
從根本上說,對我國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是通過對境內資產主體的監管來實現的。由於多數境外國有資產都是境內企業的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因此,如果可以有效提升境內國有企業資產的監管水平,並形成較為清晰的監管責任製度,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效率也會得到提升。從國家宏觀層麵上講,政府應製定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國有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法律指導和規範。從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角度,必須明確集團公司如何完善董事會和監事會治理結構,為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的科學決策機製和高效運營機製提供保障。就企業微觀層麵而言,必須在境外資產運營上設立一套完善的內控機製。法律、政府和企業,三個層麵,三管齊下,才能有效解決境外國有資產現存的流失問題。
法律層麵上,要加快建立針對國有資產監管的高層次法規,這種高層次法規的製定對境內外國有資產監管都會產生很大的積極意義。目前,我國在國有資產境外監管管理方麵,缺乏一部高效力、針對性強的法規來清晰地界定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範圍。短期來看,出台這樣一部法規也有難度。現存的關於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法規包括:《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總體來看,這些法規大都較為籠統,對於具體的實施細則沒有進行清晰地闡述。因此,我國境外國有資產非常需要一部具體的監管條例,有效結合現有的法規基礎來補充目前的法規條例體係,從而更能與時俱進地適應境外的監管形勢。同時,在內容方麵,還可以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境內國有資產的監管,強化境外監管方麵的責任與義務,以促進形成境內監管和境外監管的雙條例監管格局,更加有效地適應國內外國有資產監管環境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