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破壞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網絡群體性事件與現實中的群體性事件相比,雖然並沒有實際的群眾聚集行為,但是因為網絡自身傳播速度快,覆蓋範圍廣等特點,使輿論信息以“麵對麵”的方式對網民接收,可以即刻形成巨大的動員力量,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影響。許多網絡群體性事件很大程度是因為貧富差距導致的利益分配不均引發的,當網絡群體性事件對某個行業或組織的活動進行歪曲誘導時,就會嚴重影響該行業內員工的積極性,人們通過網絡宣泄不良情緒,開展線上線下的聯動,並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參加,衝擊現有的社會製度,最後引發現實中的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破壞,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第三,對群眾產生錯誤引導,惡化群體性事件的強度。在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初期,充斥大量信息,真假難分,群眾很容易被吸引,當輿論開始向一邊傾斜,越來越多的網民參與討論和傳播,大部分人的觀點無形中就影響少數人,開始被同化,從而導致個體的判斷和態度與群體相同,那麼這些個體便產生了從眾心理。另外,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治理時,某些群眾對政府缺乏信心,對事件中的信息深信不疑,消極看待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調查,加上網絡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煽動,由此產生抵觸甚至是對立的情緒,情緒很容易就被激化,逆反心理作祟,使事件更難得到妥善處理。
完善應對機製
加大互聯網領域的立法力度。國家首先要嚴格、科學立法,將網絡社會的發展和網絡信息的傳播納入法治軌道。具體來說可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一是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將國際上處置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成功立法經驗與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網絡法規體係;二是建立網絡信息監督機製,對事關社會治安穩定的敏感信息予以重點關注,明確公安機關的監督主體地位;三是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群體性事件中的組織者等核心骨幹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範網民網絡行為。
建立專門的調解隊伍,正確引導輿論走向。習近平在主持召開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中指出:“做好網絡輿論宣傳是一項長期任務,要創新改進網上宣傳,運用網絡傳播規律,弘揚主旋律,激發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握好網上輿論的時、效、度,使網絡空間清新起來。”因此,筆者建議,可以通過嚐試建立網絡新聞發言人製度、設立網絡調解員等,打通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溝通渠道,消除信息壁壘。通過設立網絡新聞發言人,以準確、權威的信息傳播,彌補官方網絡輿論場的失位;通過建立專門的網絡調解員隊伍,幫助政府實現從被動應對到主動溝通的轉變,有效消除官方輿論和民間輿論間的衝突和隔閡,最終實現有效的公共監督。在這一過程中,各級地方公共管理部門要將網絡調解員隊伍和網絡新聞發言人的設立常態化,有利於從源頭解決爭端。
建立健全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機製。《孫子兵法》曰:“謀定而後動,知止而有得。”它的意思就是說不打無準備之仗,方能立於不敗之地。因此針對網絡群體性事件,我們也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應急處置機製,隻有這樣,當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才可以及時有效的予以應對。筆者認為一套行之有效的應急處置應該包括三個方麵。第一,要建立一套科學的預警監控體係,通過該體係對網絡關注度較高的話題。轉發次數多的網貼以及瀏覽量、訪問量高的網站、論壇、博客進行有效的監控。第二,要設立專門的應急指揮處置機構,由其在危機發生時進行集中的協調指揮,提高危機應對的處置效率。第三,要建立迅捷、高效的政府信息發布機製。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失控往往源於一些謠言的傳播,而政府又不能及時通過網絡發布權威、準確的信息加以辟謠,從而導致矛盾、隔閡不斷加深並最終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政府能在謠言散播時通過有效的信息發布機製公開真實信息,引導輿論重新回到理性客觀的軌道,將會大大降低網絡群體性事件失控的風險。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
【注釋】
①“第35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研究報告”,中國網信網,2015年4月14日.
②杜駿飛:“網絡群體事件的類型辨析”,《國際新聞界》,2009年第7期。
③劉振華,宋佳玲:“社會轉型期我國網絡群體性事件的防治”,《新疆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4年第4期。
④楊斌成,何芝瑩:“網絡群體事件的形成模式與輿論傳播機製”,《中州學刊》,2013年第7期。
⑤馬克·E·沃倫:《民主與信任》,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第1頁。
責編/韓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