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網絡群體性事件反思及應對(2 / 3)

客觀環境。第一,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同現實中的群體性事件相比,由於網絡信息具有傳播快速、信息傳輸獲取便捷且信息量大等特點,因此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起和組織成本大大降低。一是時間成本低,網絡信息可以即發即到,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多的目標用戶,傳播速度快;二是經濟成本低,網絡信息省去了傳統印刷、通信、人際成本等額外經濟開銷,隻需要簡單發布就能覆蓋整個網絡,傳播範圍廣。

第二,網絡立法尚不完善。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快步跨入網絡信息化時代,網絡技術普及化程度越來越高。但網絡也是把雙刃劍,它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現代生活的同時,基於其開放性強、傳播速度快的特點也加大了網絡監管的難度。而要加強對網絡的監管能力,配套的立法工作必須加以完善。目前,我國雖然已經相繼出台《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數部網絡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規範效力層級較低,保護範圍和實際可操作性都較為有限,當麵對錯綜複雜、種類繁多的網絡違法行為時,往往會出現“無章可循”的尷尬局麵。

第三,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在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下,我國與他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麵的交流合作日趨頻繁,但隨之而來的還有主流價值觀的衝突和東西方文化的碰撞。在我國開放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一些西方反華勢力通過網絡大肆宣揚他們所謂的西式民主,並以極個別的社會負麵熱點問題為機會,幹預中國內政,肆意捏造詆毀我國政府形象的謠言,貶低中國的國際形象。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在煽動下,不經查實製造事端,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破壞了社會的穩定發展。同時,部分地方政府的宣傳水平較為滯後,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及其破壞程度認識不清,使得符合我國國情的主流意識形態傳播影響力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從而給了西方國家一些錯誤理念以可乘之機。

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利弊

正麵作用。一方麵,有利於拓寬群眾維權渠道,釋放不良情緒。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往往是一些偶發事件,而且參與其中的大部分網民通常與其並沒有最直接的利益關係,那為什麼大家的情緒會這麼激動,參與熱情也這麼高?一方麵某些事件本身確實觸及到了人們的共同心理底線,另一方麵其中的大部分網民在日常生活中也遭遇過類似的事件,因為政府與公眾對話機製的不健全,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致使網民內心的負麵情緒不斷累積,再基於網絡開放程度高、傳播流動速度快、維權風險低等特點,大家便傾向於通過網絡平台釋放壓力,由此來看,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產生也是群眾不良情緒的一種疏導方式,它也許可以避免更大規模的現實衝突。

另一方麵,有利於倒逼政府改革,推動民主政治進程。當今社會,信息公開、傳播渠道發達,社會輿論監督體製不斷健全,政府和官員的行為大多處於群眾的關注與監督之下。群眾通過網絡合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反映如醫療、教育、住房等諸多領域的問題並在此過程中凝聚起大量的社會共識,這將對政府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倒逼政府對這些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研判,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領域的改革,及時消除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大大加快我國法治型、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進程。此外,民眾的政治參與意識和主人翁精神不斷增強,對社會民生領域等問題保持強烈的關注,通過適當的引導,有助於提升民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為推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奠定良好的民意基礎。

負麵作用。第一,有損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美國學者馬克·E·沃倫在《民主與信任》中曾提出: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著對權威的監督越多,信任越少。⑤網絡在推動社會進步,促使網民積極參政議政的同時,也對政府構成了一個巨大的挑戰。政府是社會運轉體係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在整個社會係統中占據著非同尋常的位置,它的公信力高低是整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網絡信息技術得到高速發展,但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產生也對政府的公信力帶來了不小的衝擊。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動者、傳播者、圍觀者根據網絡平台的特殊性,將線上與線下相結合、虛擬與現實相配合,不斷增強輿論壓力。而一些政府機關由於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重視程度不夠,欠缺處置類似事件的經驗並且不能采取及時有效的針對性措施,使得網民合理的維權訴求難以實現,從而對政府的公信力與公共形象產生嚴重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