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不良示範效應,破壞社會穩定。社會穩定是經濟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衡量一屆政府政績的關鍵指標,不少公民把準了地方政府的任督二脈,便選擇極具影響力的維權方式,甚至通過威脅地方政府的方式換取自己合理甚至不合理的利益。這就會給更多公民帶來某種心理期許:即遇到問題,選擇“大鬧”,才能換取“大解決”。各級政府對一些群體事件應急處理機製的完善、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加強、對維護社會穩定的關注、對越級上訪條件的規製等,已經表明製度外“維權式”參與愈來愈成為中國當下政治生活的常態。
未來“維權式”參與的消失
阿爾蒙德曾指出,參與者政治文化是國家發展較為成熟的外在製度環境,當我國的外在製度環境達到這一層次時,方能產生“公民作為參與者在行動上對政治係統做出積極的取向,從而使民主政治在公民的普遍參與基礎上得以發展起來”美好圖景。⑤但這種“參與者政治文化”不是公民愈演愈烈的“維權式”參與,而是公民高度身份認同和資格認同下的自我管理和認知,是公民社會成熟的必然。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社會是否成熟的一個顯著標誌並不是“維權式”參與的發展,而是“維權式”參與的逐漸消失,但是,“維權式”參與的逐漸消失不是公民參與本身的消失,而是公民參與向著更為理性、自治的參與方向轉型。
英國約克郡鄰裏論壇、美國的公民誌願服務、瑞士的公民創製和複決等都是公民理性、自治參與的典範,也為世界各國政府實行善治和公民自治建立了標杆。現代社會不是奉行傳統國家“官僚體製”自上而下的運作機製,而是基於自下而上的治理。這種治理不是“維權式”參與的繁榮,因為更多的“維權式”參與不隻是反映了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行為存在大量失當之處。現代社會的重要標誌是“維權式”參與的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在其權益未受到侵害前和未可能受到侵害前主動、積極、以真正公民資格和公民身份的參與,從而對政府行為起到監督、製約作用,使政府行為來不及失當。實現這一願景需要具備下述條件:
條件一,更多的公民誕生。指社會能夠孕育出越來越多的具有公共性格、公共意識、關注公共領域的公民。從心理學角度講,這些公民的人格特征的形成既受到先天的影響,又受到後天的影響。公民誕生的先天和孕育公民的社會母體相關,要求社會母體具有豐富的開放社會的因子。我國公民母體相當長時期的封閉、傳統特征雖然依舊存在,但由於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母體從外界汲取了更多開放的、社會的民主營養,這種養分正在通過“臍帶”傳送給“胎兒”。
條件二,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及維護者角色認知。治理理論和整體政府理論均表明現代社會中,政府不再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而是成為了社會治理主體之一。除了政府之外,公民、公民組織及公民代表人均都在扮演著治理者的角色,公民、公民組織及公民代表人從公共政策的被動接受者轉向政策的主動建議者,政府從公共政策的被動提供者轉向公共利益的主動維護者,絕大多數國家政府的行政管理實踐經驗也驗證了這一轉變趨勢。這些國家的政府行政管理都經曆了從以政治統治為主、到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主,再向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關注民生轉變;從被動而為向主動為之轉變。
條件三,開放、透明及法治的環境。“維權式”參與的消失不僅依賴於公民和政府主體性要素的成熟,更依賴於一個國家製度環境的開放、透明和法治化。開放、透明的製度環境意味著所有的政府會議對外公開,公民可以向政府申請索要重大決策相關材料,政府政務、事務依照《中華人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公開,政府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和公告等;法治的製度環境意味著政府通過各種立法規範上述開放、透明的行政程序,這就為某些行政不作為及行政違法構建了責任追究機製。這種開放、透明和法治的製度環境為公民更為自覺、理性、自治的參與提供了保障。
(作者單位:宜春學院)
【注釋】
①根據《社科院統計14年間群體性事件》統計整理,觀察網.
②於建嶸:“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
③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195頁。
④李瑜青:“‘高成本’維權之怪現象”,《人民論壇》,2006年第10期。
⑤楊振宏:《政府轉型中公民參與的構建及內在法理基礎》,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73頁。
責編/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