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矛盾愈發凸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飛速提升。但人們在享受著“改革紅利”的同時,也被改革伴隨來的種種矛盾所困擾,比如增大的貧富差距、醫療和社會保障的城鄉差異,農民工受歧視、為富不仁、為官不公、粗暴執法、城市托底人群令人心酸的生存狀態等現象,部分公民因而出現了狂躁、怨恨、不公的心理。在“幸福感貨幣化”的時代,托底人群沒有了經濟滿意度,何來生活滿意度?這使得托底人群有種強烈的無力感、無助感及“相對剝奪感”,使得社會各種利益群體的矛盾凸顯,這些矛盾會因為某個接觸點或突發事件會被無盡放大,會使部分人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合法的維權參與演變為更多人抽象的、莫名的、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的“維權活動”。
傳統管理模式受詬病。傳統政府管理公共事務時的“重政府權力、輕公民權利”的壓製式管理模式使得許多公民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維權的利益訴求渠道不通暢,因而出現更多的集體性及製度外的維權事件。“重政府權力”表現在出現諸多涉及公民權利的事件時,相關執法部門想到的不是首先滿足公民的要求,而是如何維護政府的穩定,因為穩定是衡量一屆政府政績的主要測量指標。無論是當下的工人維權、農民維權、還是業主維權,無論是個人維權還是集體維權,維權主體都把自己的利益訴求作為維權的目標,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後的訴求。而與此同時一些企業、地方政府官員和部門等強勢群體卻恰恰是權益的侵害方,地方政府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借助信息不對稱站在強勢者一方,這正是“輕公民權利”表現。傳統的壓製式管理也使得權利意識逐漸覺醒的公民更為反感政府及其他侵權方的作為,往往會造成一些“社會泄憤”事件,使得維權參與被一些“抽象的憤怒”群體所利用,而導致出現“集體的狂歡”。②
“維權式”參與背後的價值與困惑
贏得政府重視,換取公民權益。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維權參與是處於較低的層次,較低的層次不是從規模或手段角度得出的界定,而是就維權的目的而言的。公民尤其是托底群體的維權行動雖然屬於公民參與範疇,但這種參與並非為了獲取政治上的權益,而是希望自己經濟上的權益有所保障,少數群體僅僅是為了自己“能夠活下來”。相對於政治層麵的高度,經濟層麵隻能算得上較低的層次。托底群體的政治素養相對不高,他們普遍認為自己的權益要想引起重視,維權行動的大規模及非常態是必須的方式和手段,在網絡和媒體力量尤其壯大的今天,來自社會方的呼籲、批評等勢必會引起高層的關注,於是在威權式政治體製下,來自於上級的壓力又迫使地方政府迅速使得各種維權行動向著對政府有利的方向發展,即迅速滿足權益訴求主體的需要。
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推動中國法治進步。政府當仁不讓的具有韋伯筆下“官僚製組織”的特征,這是一個以完全理性的思維邏輯來行事的組織,在處理社會公共事務時更多地以單項的行政命令追求“最優”的結果與模式,這就使得問題有可能得到解決,但往往是低效的,或者表麵問題解決了,深處的矛盾猶在。而公民的“維權式”參與,可以變單項的行政命令為雙向的溝通,可以給政府在追求“最優”時的“長久孕育”注射一支“催生針”。在公民的“維權式”參與中,有些公民試圖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使得公民的維權實踐在推動司法進步上起到重要作用。例如雷闖經過多次的建議與提案使得相關部門終於在相關法律上取消了對乙肝人士的限製。《村委會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等諸多法律的通過,都是公眾維權行動結出的碩果。這些事例表明,公民的維權行動對於提高政府績效與合法性,推動中國法治進步方麵有著重要的作用。
善治治理的重要手段。“善治實際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於民的過程。善治顯示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關係,從全社會的範圍來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是行善政,而不會有善治。”③“維權式”參與是公民與政府對話的一種基本形式,是實現公共對話的初期階段。隨著“維權式”參與的不斷發展壯大,隨著參與的形式由非製度化向製度化的轉變,隨著參與由“理性”到“非理性”再到“理性”的回歸,隨著這種以公民為主動出擊方的維權參與轉變為以政府為主動出擊方的利益彰顯時,公民參與就會逐漸成熟起來。在多元化權力向度的善治主體中,公民就會發揮扛鼎之作用。
投入成本較高。任何利益的獲取都是要投入一定成本的。“維權式”參與意味著公民要投入一定的時間、精力、金錢、甚至個別極端流血的代價。造成維權行動成本如此之高有很多緣由,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及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失衡,也使維權者在力量上難以對抗侵權者,從而導致維權成本的增加”。④有些公民因為直接經濟利益受損太少,而需要維權花費的人力、財力、時間太多而選擇放棄維權;有些涉及更大利益訴求的公民,為了減少處於弱勢地位的自己維權之路的艱辛,便選擇采取具有煽動性和破壞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