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人“掛帥”的近代中國第一個正式外交使團(2 / 3)

第二,簽訂了《中美續增條約》(俗稱《蒲安臣條約》)。主要內容:1、兩國人民可隨時自由往來、遊曆、貿易或久居。這一規定為美國在中國擴大招募華工提供了合法依據。2、兩國人民均可入對方官學,並受優惠待遇;雙方得在對方設立學堂。這一規定為美國傳教士在中國開辦學校和中國派遣留學生赴美學習提供了法律依據。3、兩國僑民不得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視。這一規定為使清政府承擔鎮壓中國人民反洋教鬥爭的義務,以擴大美國在華傳教。1869年11月23日,中美雙方在北京交換了條約批準書。這項條約的內容顯然是要增進美國的經濟利益和擴大其在華影響,客觀上為當時中國人前往和居留美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中國人學習先進文化提供了條件。

第三,迫使英國政府公開承認武力威脅中國地方政府行為欠妥。因為此前與美國簽訂條約中的“不幹涉中國內政”條款有直接針對英國的意思,英國朝野對待使團十分冷淡。恰在此時,中國國內因天主教育嬰堂連續死去40多名嬰兒而導致了數萬滿懷疑慮的群眾火燒教堂、毆打傳教士的“揚州教案”。英國駐上海領事麥華陀趁機調遣軍艦開赴南京,威脅兩江總督曾國藩。清廷與之交涉數月未果,遂令蒲安臣使團借訪問英國之機直接與英國政府交涉。依賴蒲安臣等人對西方外交遊戲規則的熟悉,交涉得以成功,雙方協定:此後發生同類事件的處理辦法必須循約而行,“不得擅調兵船與地方官爭執”,並迫使英國外交部發表官方聲明,公開承認擅自調兵威脅中國地方官員行為欠妥,表示尊重中國的主權和司法權。聲明發表後不久,又發生英駐中國台灣淡水領事吉必勳擅調兵船,向台灣地方官勒索白銀的事件。清廷依據協定,照會英國政府。英國政府遂令吉必勳繳回所索銀兩,並向淡水中方官員賠禮道歉,隨後並將吉必勳革職。

第四,勸使俾斯麥認可中國需要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1869年11月,使團抵達柏林。1870年1月,蒲安臣與普魯士鐵腕首相俾斯麥舉行了正式會晤。會晤的結果,是兩封信,一封是蒲安臣致俾斯麥的信,為合作政策辯護,措詞巧妙地打動俾斯麥,表明中國的態度:中國需要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使團得到了英美等國的廣泛支持,而德國是要與這些國家保持良好關係的。另一封是俾斯麥的回信,闡述德國的政策。俾斯麥說:“疆域遼闊、人口眾多的(中華)帝國需要一個得到尊重、具有權威和力量的中央政府。”顯然,蒲安臣使團的出訪,為中國爭取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和一些國家權益。

三、蒲安臣使團出使的評價

對於蒲安臣使團應該給予客觀、全麵、實事求是的評價。

其一,蒲安臣使團表現了清政府外交的半殖民地屈辱色彩。近代中國第一個外交使團居然要由外國人來率領,晚清中國官員的第一次大規模集體出洋竟是在“洋大人”的帶領和攙扶下,搖搖晃晃地邁出國門,小心翼翼地走向國際社會。美國人蒲安臣基本上操縱了使團的領導權。盡管組建使團時總理衙門曾有限製蒲安臣權限的如意算盤,向皇帝報告說:“凡於中國有損之事,令其力為爭阻;凡於中國有益之事,令其不遂應允,必須知會臣衙門覆準,方能照行。在彼無可擅之權,在我有可收之益。倘若不能見效,即令辭歸。”使團出發前又給蒲安臣八條訓令,要求他前往各國,所辦之事,所到之處,都應與中國使臣“和衷商酌”,大小事件都要“逐細告知”。遇到重大事情,必須與中國使臣一起“谘明中國總理衙門候議,再定準否”,未授予其訂約之權。可是當使團出國以後,蒲安臣便獨攬大權,包辦各種談判交涉,甚至擅自訂約。如在美國,蒲安臣多次單獨與美國國務卿西華德秘密會談,商訂有利於美國輸入華工及在華貿易、傳教的《中美續增條約》(俗稱《蒲安臣條約》)。中國官員直到舉行簽約儀式時,才被請去出席並畫押、蓋印,清政府事後也不得不予以批準。中國使臣誌剛、孫家穀在前期幾乎成了點綴品和觀光客,主要活動是參觀遊覽。直到1870年2月蒲安臣在俄國彼得堡因病去世,使團才由誌剛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