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仲長統的管理思想(2 / 3)

三、德刑並舉

仲長統認為必須采用德刑並舉、禮法兼用的方略,才能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專製的正常秩序。《昌言》雲:“情無所止,禮為之儉;欲無所齊,法為之防,越禮宜貶,逾法宜刑,先王之所以紀綱人物也。若不製此二者,人情之縱橫馳騁,誰能度其所極者哉!”(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3頁。他認為“惡”產生於人的情欲,如果不對之規範限製,任“人情之縱橫馳騁”,勢必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禮與法、德教與刑罰就是限製人的情欲的社會規範。

仲長統還認為德教與刑罰兩者相互補充,不可偏廢。雖然一般情況下是德教為主,刑罰為輔,所謂“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罰為之佐助焉”(《昌言》)。③(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48頁。但是,“至於革命之期運,非征伐用兵,則不能定其業;奸宄之成群,非嚴刑峻法,則不能破其黨”,在特殊時期,應當嚴刑峻法,因為“時勢不同,所用之數亦宜異也”(《昌言》)。④(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48頁。因此,德教與刑罰應根據實際需要有所變通。在施行德教與刑罰的過程中,應該先德教後刑罰。《昌言》雲:“開道塗焉,起堤防焉,舍我塗而不由,逾提防而橫行,逆我政者也。誥之而知罪,可使悔過於後矣;誥之而不知罪,明刑之所取者也。教有道,禁不義,而身以先之,令德者也;身不能先,而聰略能行之,嚴明者也。忠仁為上,勤以守之,其成雖遲,君子之德也。”⑤(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48頁。他認為應該先行教化,後用刑罰,兩者配合運用。《昌言》還雲:“教化以禮義為宗,禮義以典籍為本……故製不足,則引之無所至;禮無等,則用之不可依;法無常,則網羅當道路;教不明,則士民無所信。引之無所至,則難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則無所取正;網羅當道路,則不可得而避;士民無所信,則其誌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⑥(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48頁。他認為要有效的實施德教和刑罰,必須製定一套係統的禮法典章作為準則。同時,所製定的禮法應簡明清楚,要易知易行,不要朝令夕改;君主還要以至公至仁之心、以身作則來推行,“誠令方來之作,禮簡而易用,儀省而易行,法明而易知,教約而易從。篇章既著,勿複刊剟;儀故既定,勿複變易。而人主臨之以至公,行之以至仁,壹德於恒久,先之用己身”(《昌言》)。(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48頁。

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法律的完備極為重要。但是,仲長統認為自漢初廢除肉刑以後,刑罰與罪行不相適宜。“肉刑之廢,輕重無品,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締笞。死者不可複生,而髡者無傷於人。髡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夫雞狗之攘竊,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賂遺,謬誤之傷害,皆非值於死者也。殺之則甚重,髡之則甚輕。不製中刑以稱其罪,則法令安得不參差,殺生安得不過謬乎?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則假臧貨以成罪,托疾病以諱殺。科條無所準,名實不相應,恐非帝王之通法,聖人之良製也。或曰:過刑惡人,可也;過刑善人,豈可複哉?曰:若前政以來,未曾枉害善人者,則有罪不死也,是為忍於殺人也,而不忍於刑人也。”(《昌言》)③(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頁。尤其是缺少中等處罰的刑律,使量刑不準:一是量刑過重,不該處死的被處死;二是量刑過輕,該重判的未重判。他認為應該恢複“肉刑”以解決“殺之則甚重,髡之則甚輕”的問題,“今令五刑有品,輕重有數,科條有序,名實有正,非殺人逆亂鳥獸之行甚重者,皆勿殺。嗣周氏之秘典,續呂侯之祥刑,此又宜複之善者也”(《昌言》)。③(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頁。如此,有完備的刑律就可以對罪犯處以適當的刑罰了。

四、選賢任能

與其他政論家頗有相通之處,仲長統亦認為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官員隊伍,不僅是國家管理的重要內容,還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國家。《昌言》雲:“君子用法製而至於化,小人用法製而至於亂。均是一法製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苟使豺狼牧羊豚,盜蹠主征稅,國家昏亂,吏人放肆,則惡複論損益之間哉!夫人待君子然後化理,國待蓄積乃無憂患。”②④⑥(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頁。他把管理國家的官員看成是治國的關鍵因素。

那麼,如何選拔一批德才兼備的官員呢?他認為要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選拔,通過從地方基層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向者天下戶過千萬,除其老弱,但戶一丁壯,則千萬人也。遺漏既多,又蠻夷戎狄居漢地者尚不在焉。丁壯十人之中,必有堪為其什伍之長,推什長以上,則百萬人也。又什取之,則佐史之才已上十萬人也。又十取之,則可使在政理之位者萬人也。以筋力用者謂之人,人求丁壯;以才智用者謂之士,士貴耆老。充此製以用天下之人,猶將有儲,何嫌乎不足也?故物有不求,未有無物之歲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夫如此,而後可以用天性,究人理,興頓廢,屬斷絕,網羅遺漏,拱押天人矣”(《昌言》)。②(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頁。把全國範圍內包括普通民眾都納入了選用範圍,逐層推選,這樣才會有充足的人才資源。與此相應,他反對東漢後期隻看重虛名的選拔方式,“今反謂薄屋者為高,藿食者為清,既失天地之性,又開虛偽之名,使小智居大位,庶績不鹹熙,未必不由此也。得拘潔而失才能,非立功之實也。以廉舉而以貪去,非士君子之誌也”(《昌言》)。(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951頁。

選拔人才之後是量才錄用。《昌言》雲:“一伍之長,才足以長一伍者也;一國之君,才足以君一國者也;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④(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頁。要才稱其位,勝任其職。《昌言》還雲:“論道必求高明之士,幹事必使良能之人,非獨三太三少可與言也。凡在列位者,皆宜及焉。故士不與其言,何以知其術之淺深?不試之事,何以知其能之高下?與群臣言議者,又非但用觀彼之誌行,察彼之才能也。”(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4頁。認為用人要根據人才的特長,揚長避短;當然,管理者對被任用的人要深入了解,看他們是否有真實才能,是否有高尚的誌行,等,以便適時升降,“善者早登,否者早去”,“下土無壅滯之士,國朝無專貴之人”(《昌言》),⑥(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0頁。不僅保持官員隊伍的活力,也使人盡其才,保證國家各級管理高效運行。

有了穩定的官員隊伍,還要保障他們的物質待遇,避免官員貪贓枉法。《昌言》雲:“夫選用必取善士。善士富者少而貧者多,祿不足以供養,安能不少營私門乎?從而罪之,是設機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51頁。增加律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官員的廉潔,但仲長統把官員牟取私利的原因歸結為俸祿不足,則純粹是為地主階級知識分子代言。